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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需要办理登记?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需要办理登记?有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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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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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第139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按照这一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办理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财产权,为有效保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明确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到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把有关事项记载到专门的簿册上,由此可看出,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登记具有强制性。
    只有到土地登记机构登记后,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也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登记的登记机构是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当事人提出登记申请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仅要审查申请所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而且还要对所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能否成立进行审查。  登记内容包括土地权属性质与来源、土地权利主体、土地权利客体以及与这三方面直接相关的其他内容。
  与前述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不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自登记时设立。在登记的效力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即不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而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的是登记成立主义,即如果只是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未办理登记,即使合同生效,受让人也无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当事人申请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到土地登记簿上后,还要向权利人颁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作为该权利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应说明的是,具体办理土地登记的机构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但发证机关则是当地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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