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维修基金缴纳标准是什么?
《营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第七条 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动迁安置房等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类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上一年度营口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所公布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 新标准自公布实施之日起以前所建住宅及住宅区规划内非住宅类房屋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新标准交存。
...全部
《营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第七条 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动迁安置房等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类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上一年度营口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所公布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
新标准自公布实施之日起以前所建住宅及住宅区规划内非住宅类房屋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新标准交存。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年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多层住宅按售房款的30%,高层住宅按售房款的4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后,按售房款的60%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40%作为售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20%作为危房改造资金。
(四)业主交存及售房单位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营口市物业管理处统一管理。
第九条 非住宅区规划内平房不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条 房屋买卖、赠予、继承等办理更名时,营口市物业管理处对其所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据进行审核:对未过期的予以认证,逾期按房屋建筑面积40元/㎡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一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按房屋建筑面积30元/㎡续交。
第十二条 临街单体商业网点、写字楼等排水与住宅区排水系统共用的,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依实际情况按购房款(或评估价)0。
3%~0。6%交存。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