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形成的客观原因有哪些?
避税形成的客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法律本身的漏洞。
任何税法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税法上的缺陷和漏洞使纳税人的主观避税愿望有可能通过对税法不足之处的利用得以实现。就我国发生避税而言,税收法律因素有:
1。 纳税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任何一种税都要对其特定的纳税人给予法律的界定。这种界定理论上包括的对象和实际包括的对象的差别,正是缘于纳税人的变通性。特定的纳税人交纳特定的税收,如果能设法证明不使自己成为该税的纳税人,即可达到规避该种税收的目的。
2。课税对象金额上的可调整性。在既定税率前提下,课税对象金额愈小,税额也就愈小,纳税人税负也就愈轻。为此,纳税人想方设尽量调整课...全部
避税形成的客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法律本身的漏洞。
任何税法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税法上的缺陷和漏洞使纳税人的主观避税愿望有可能通过对税法不足之处的利用得以实现。就我国发生避税而言,税收法律因素有:
1。
纳税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任何一种税都要对其特定的纳税人给予法律的界定。这种界定理论上包括的对象和实际包括的对象的差别,正是缘于纳税人的变通性。特定的纳税人交纳特定的税收,如果能设法证明不使自己成为该税的纳税人,即可达到规避该种税收的目的。
2。课税对象金额上的可调整性。在既定税率前提下,课税对象金额愈小,税额也就愈小,纳税人税负也就愈轻。为此,纳税人想方设尽量调整课税对象金额,使其税基变小,也可达到减少税额的目的。
3。税率上的差别性,税制中不同税种有不同税率,同一税种不同税项也有不同税率,“一种一率”和“一目一率”上的差别性,为避税提供了客观条件。
4。起征点与各种减免税存在诱发避税。起征点是指课税对象金额最低征收额。低于起征点可免征。由此派生由纳税人尽可能将自己的课税对象金额申报为起征点以下,以合理避税。税收中的减免税照顾,亦诱发众多的纳税人争取取得这种优惠,千方百计使自己也符合减免条件。
总之,各种税收优惠只要一开口,就必然有漏洞可钻,特别是在执法不严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二)法律观念的加强,促使人们寻求合法途径实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近年来,我国政府采取了严厉措施制裁偷漏税,轻则补税罚款,重则判刑。
这使相当一部分纳税人清醒地认识到,经济上的处罚和名誉上的损失,要远远大于偷税、抗税带来的收益,一些纳税人开始寻求合法避税,以得到更大收益。
(三)纳税人避税行为的国际化,促使国际避税越来越普遍。
纳税人的避税安排一旦具备了某种涉外因素从而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税收管辖权产生了联系,就构成了国际避税。国际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有:
1。沉重的税收的负担
与国内避税不同的是,国际避税的锋芒主要是所得科,因为跨国所得税承受着很重的税收负担。
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80年代初,许多国家的税率和实际税负一断提高。所得税税负一般要占净收益的一半左右,使来自国际避税的收益也随着增加。
税率是影响税负的第一因素。在其他条件不变时,税率的高低决定了税收负担的比重。
因此避税的强烈程度与税率成正比。而边际税率即对税基下一个单位适用的税率(也就是对新增加的每一元应税所得适用的税率)是构成避税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纳税人对边际税率格外敏感,其核心问题是:政府要从纳税人新增加的每一元中收走多少?当边际税率超过50%时,纳税人新增收入的大部分被政府拿走,常导致纳税人的抗拒心理,因而想方设法减轻税负,其中,避税之术便应运而生了。
税基是影响税的第二因素。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税基大小决定了税负的轻重。近年来,所得税税基有扩大的趋势。比如,以美国和法国为首的很多国家,把一向不视为征税所得的转让所得等也趋向于征税。加拿大税制调查委员会提出了把转让所得、赠予、继承及其他收入均列入征税所得的提案。
另一方面,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随较重的税收负担,经营利润和资本股利如果重叠征税,或者发生不同税收管辖权的双重征税,这些都将使跨国纳税人承受更大的负担,故利益驱使跨国纳税人设法利用各种手段减轻甚至逃避税收,争取额外利润。
2。激烈的市场竞争
在国际市场中,跨国纳税人面临着比国内市场更激烈、更尖锐的竞争。为了增强本身的竞争能力,各公司采取的一条重要措施就是想方设法降低产品成本,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以廉价取胜。而税收负担的轻重是直接影响跨国公司成本高低的一个重要因素,直接关系到跨国公司竞争能力的强弱。
这就使跨国公司在考虑全球经营战略时,制定出种种可能达到避税目的的税收计划。
3。各国税收管辖权选择和运用不同
目前世界各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和行使有很大不同,多数国家同时行使居民和所得来源管辖权;有的国家则单一行使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或居民税收管辖权;也有的国家居民、公民、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同时行使。
在属人主义征税原则下,一国政府要对跨国纳税人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进行征税,而不问其所得来源于何地;
在属地主义征税原则下,一国政府只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进行征税,而不问该跨国纳税人属何国居民。
这样就使跨国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内涵和外延在行使不同税收管辖权的国家之间产生了很大差别。
4。各国间课税的程度和方式不同
绝大多数国家基本都实行了以所得课税为主体税的税制格局。但细加比较,各国的所得课税程度和方式又有很大不同。
如有的国家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资本利得并举,且征管规范、手续严格;而有的国家则基本不开征财产税和资本利得税,即使开征,税负也很轻。对个人所得税,有的国家采用综合征收制而有的国家则采用分类征收制即使是相同名称的税种,如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其具体包括的内涵和外延也都存在不同之处。
5。各国税制要素的规定不同
首先是税率不同。同样是征收所得税,有的实行比例税率,有的实行累进税率。累进税率又可再进一步划分超额累进税率和全额累进税率,累进的级距、每一级次的相应税率以及起征点、免征额和最高税率的规定也千差万别,高低悬殊。
其次是税基上的差别。如各种扣除项目的规定、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等的差异,必然会缩小或扩大税基。为此避税者尽可能在两方面利用税基扣除:一是寻找税基扣除项目多的国家作为所得来源国,二是尽可能将扣除项目用足,使具体税基变小。
6。各国避免国际重复征税方法不同
为了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各国都采取了不同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其中主要有免税法、抵免法和扣除法。目前各国采用较多的是抵免法,但也有一部分国家采用包税法和扣除法,当采用免税法特别是全额免税法时,就很容易为国际避税创造机会。
同样在采用抵免法时,如采用综合抵免额的方法时,也可能导致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
7。各国税法实施有效程度的差别
有的国家虽然在税法上规定的纳税义务很重,但由于税法实施的有效程度差,征管效率很低,从而使税收的征纳过程漏洞百出,名不符实,使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名高实低,这也为国际避税创造了条件。
8。其他非税收方面法律上的差别
一些非税收方面的法律,对国际避税的过程也具有重要影响,如移民法、外汇管制、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投资法、信托法以及是否存在银行保密习惯或其他保密责任等。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