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尔 怎样弥补代议制政府的缺?
J·S·密尔是19世纪英国政治改革运动中激进的社会改良主义者。他认为“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就是主权或作为最后手段的最高支配权力属于整个集体的那个政府”(英:J·S·密尔 著 《代议制政府》 第43页,商务印书馆,1984年。 以下引注均出于此书),是能够满足社会所有的要求的政府。而“能够满足社会所有要求的唯一政府是全民参加的政府”,即“完全的平民政府”。在这个政府里所有的人参加“即使是参加最小的公共职务也是有益的”。 但同时又说“既然在面积和人口超过一个小市镇的社会里除公共事务的某些极次要的部分所有的人亲自参加公共事务是不可能的,从而就得出结论说,一个完善政府的理想类型一定是代议制政府...全部
J·S·密尔是19世纪英国政治改革运动中激进的社会改良主义者。他认为“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就是主权或作为最后手段的最高支配权力属于整个集体的那个政府”(英:J·S·密尔 著 《代议制政府》 第43页,商务印书馆,1984年。
以下引注均出于此书),是能够满足社会所有的要求的政府。而“能够满足社会所有要求的唯一政府是全民参加的政府”,即“完全的平民政府”。在这个政府里所有的人参加“即使是参加最小的公共职务也是有益的”。
但同时又说“既然在面积和人口超过一个小市镇的社会里除公共事务的某些极次要的部分所有的人亲自参加公共事务是不可能的,从而就得出结论说,一个完善政府的理想类型一定是代议制政府了”(55页)。密尔一方面指出代议制政府是可实行的完善的政府形式,但他又从相反的方面揭示出代议制政府具有两条根本的缺陷和危险:“第一,议会中的普遍无知和无能,或者说的温和一点,智力条件不充分。
第二,有受到和社会普遍福利不同的利益影响的危险”(85页)。对于前一种危险,“智力条件的不足”,密尔认为“平民政府比其他任何政府更容易有的缺陷”(85-86页)。第二种危险是“阶级立法的危险,就是意图实现(不管是否真正实现)统治阶级的眼前利益,永远损害全体的那种统治的危险”(98页)。
二、民主的悖论
(一)、密尔之所以得出第一点结论,是因为当时英国是贫困的知识水平低下的体力劳动者占人口的多数。如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那么,选举出来的议会和政府则是知识水平低下的。
就象密尔所说“现代文明的代议制政府,其自然趋势是朝向集体的平庸,这种趋势由于选举权的不断下放和扩大而增强,其结果就是将主要权力置于越来越低于最高社会教养水平的阶级手中”(112页)。当然,知识水平、智力水平低下的政府是治理不好国家的。
不但在以前19世纪的英国,即使在现代任何一个国家,知识水平、受教育程度比较高的能担当管理社会、管理国家重任的仍只是人口的少数,而相对知识水平较低的占大多数。如果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 的原则来进行全民选举的话,显然选举出来的必然是人口多数的代表,但经过这道程序当选的代表未必就有高超的治理社会、国家的智慧和能力。
因为治理国家与进行其他的科学研究一样是一门高深的学问,需要具备专门的知识、智慧、和能力。有人会说:政府之所以做出错误的决策和决定是因为缺少民主。那么,经过全民参与(显然这里的民主性不用怀疑)的民主的决策其结果就一定是正确和科学的吗?举例子来说,现在中国考大学的形势仍很严峻,如果现在就“上大学要不要高考”进行全民表决的话,(这个程序是很民主的),结果是可想而知,这是否一定是正确的、科学的吗?再如,有人提议在北京再修建一条地铁,是进行全民表决呢,还是听领导人的意见,还是要听专家的论证,我想结果有可能是不一样的。
我在这里不是说广大的民众知识水平多么的低下。但可以得出结论,经过这种民主程序由大多数参与的决策未必就是科学、正确、智慧的决策。在管理国家和社会这个领域里,能否听取那些具备高尚品质和高度智慧的少数人的意见,情况是有很大区别的。
但少数服从多数的这一民主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则剥夺了少数人的发言权。而他们的意见可能就是正确的。所以,民主的不一定就是科学的、正确的、智慧的,民主不等于科学和智慧。这就是民主的第一个悖论。但如果说非要把选举的权力扩大到全民的话,而同时要避免“集体的平庸”,也许就要按密尔所说的“普及教育必须先于普及选举”(129页)。
(二)、现在,我们再退一步讲,所有选民的智力水平都很高,按照这种民主程序产生的政府一定能够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吗?这就涉及到密尔所讲的代议制的“阶级立法的危险”,即议会有受到利益集团控制的危险,不一定能代表社会普遍的利益。
在民主选举中,由于少数服从多数是一个天然的法则,既然这样,由多数产生的议会和政府代表的是多数选民的利益,是体现不了少数人的意志和意愿的,或者说是不能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的。这种不代表少数人利益的政府是真正的平等、公正和民主的吗?按密尔的话语“就人对人来说,少数和多数一样将得到充分的代表权,要不是这样,就不是平等的政府,而是不平等和特权的政府,。
。。。。。这违反一切公正的政府,首先是违反民主制原则,民主制是声言以平等为它的根基和基础的”(102页)。“迄今所实行的民主制则是独占代表权的人民的简单多数所治理的全民的政府,是特权的政府。。
。。。。。只是目前选举的方法的不可避免的结果,完全剥夺了少数人的选举权”(101-102页)。也许有人说,经过选举产生的国家机构就是要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暂且不管少数人的利益哪里去了,分析一下“多数”到底是多少。
如果社会存在两个大的群体(密尔就是这么认为的),在选举中,只要其中一个群体大于50%就是多数,由这一群体选举产生的多数代表组成的政府就代表了多数人的利益。如果存在具有不同利益的四个群体的恶化,在选举中,超过了25%的这一群体就是多数,如果是十个群体,超过10%就是多数。
现在就已经很清楚了,我们多看到的所谓的“多数”并不是真正的多数,只是一个相对多数,而实际是全体中的少数。就象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里一样,谁拥有相对多数的股份谁就有较大的发言权。况且,社会是由具有各自不同利益的若干个群体组成的。
在这种情形下,根据少数服从多数这一天然的法则,能够真正使自己的权力在选举中发挥作用的也只是这么一个程序上的相对多数,实际上的少数。那么,这种“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的说法又如何使人信服。“受害的不仅仅是少数。
这样构成的民主制甚至达不到它的表面目的,即在一切情况下将统治权力交给多数人这一目的。它做的而是完全不同的事情:它将这种权力交给这种多数中的多数,而且这种多数可能并往往不过是全体中的少数”(103页),也只会是少数。
这样 ,民主发展中就出现了这么一个怪相:一方面,要扩大民主,使越来越多的大多数人享有更充分的民主权力,但结果却是大多数人的民主权力由于这种选举的程序而被剥夺。这就是民主所陷入的第二个悖论,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却做不了主。
在发展民主政治的过程中,这是个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