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投标,发生质疑时是否需要组
这一问题在招标釆购实践中同样存在不同的看法和做法,具体包括:(1)需要联 合体各方共同提出;(2)需要由牵头方(主办方)提出;(3)按照联合投标协议的约定, 由负责提出质疑(异议)投诉的一方提出;(4)任何一方提出均可。 联合体不是一个独 立的法律主体,组成联合体的各方才是合法的法律主体,才是投标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质疑(异议)和投诉的规定,从联合体是合伙型联营、联合投标协议是合伙协议的性 质来判断,笔者的观点是:联合体任何一方均可以单独提出质疑(异议)和投诉。 理由 如下:1。联合体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它没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 没有经过登记注册。联合体不是《...全部
这一问题在招标釆购实践中同样存在不同的看法和做法,具体包括:(1)需要联 合体各方共同提出;(2)需要由牵头方(主办方)提出;(3)按照联合投标协议的约定, 由负责提出质疑(异议)投诉的一方提出;(4)任何一方提出均可。
联合体不是一个独 立的法律主体,组成联合体的各方才是合法的法律主体,才是投标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质疑(异议)和投诉的规定,从联合体是合伙型联营、联合投标协议是合伙协议的性 质来判断,笔者的观点是:联合体任何一方均可以单独提出质疑(异议)和投诉。
理由 如下:1。联合体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它没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 没有经过登记注册。联合体不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和《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投标人,组成联 合体的各方才是合法的法律主体,才是投标人。
联合体仅仅是在具体的招标项目中获得的 一个投标人的身份,被视为一个投标人。而《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规定有权 提出质疑(异议)和投诉的是供应商(投标人)而不是联合体,因此组成联合体的各方 都是可以提出质疑(异议)和投诉的主体。
2。联合体是合伙型联营,联合体各方是合伙关系。根据合伙之法理,合伙人之间存 在一种受信托的关系,各合伙人都有权对内经营管理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从事交易活 动。在提出质疑(异议)和投诉时,联合体任何一方都有合法的权利。
牵头方(主办方) 也仅是合伙的一方,可以代表联合体;联合投标协议约定的负责提出质疑(异议)投诉的 一方也是合伙一方,可以代表联合体,但不是只有牵头方(主办方)或者联合投标协议约 定的一方才能代表联合体,这是由联合体的合伙性质决定的。
特别是当联合体的合法权益 受到损害,而牵头方(主办方)或者联合投标协议约定的一方不提出质疑(异议)和投 诉时,必须给予联合体其他方提出质疑(异议)和投诉的权利,否则无法维护其他方的合 法权益。
3。联合体参加招标采购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联合体各方承担。在招标采购中联 合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际上损害的是联合体各方的合法权益。作为组成联合体的 投标人有权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提出质疑(异议)和投诉,以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关于提起质疑(异议)和投诉的 主体是供应商(投标人),而组成联合体的各方就是供应商(投标人)。因此,组成联合 体的各方依法有权单独提起质疑(异议)和投诉。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