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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任意一方均可成为联合体的主投标方?

联合体投标,是否任意一方均可成为联合体的主投标方?法律法规对此有 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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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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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法规均没有对组成联合体的投标各方谁应成为联合体的主投标方进行说 明和规定,因而部分供应商企图“钻空子”——拉上一家资质、条件优越的供应商组成联 合体进行投标,投标时自己担任主投标方,而资质、条件优越的供应商只是其获取投标资 格的“幌子”。
  但是,反过来说,如果实力较弱的投标方拉上实力较强的投标人组成联合 体,且以实力较弱的投标方作为主投标方,法律是允许的。  谁是联合体的主投标方应从所占项目规模、承担的工作范围来确定,而不 应以注册资金或资质实力来进行区分。
  例如,在一个项目中,若A、B两家公司组成联合 体来投标,若其中一家公司A承担了项目任务的80%,但注册资金为2000万,具有二级 的施工资质;另外一家公司B只承担了 20%任务,但具有2个亿的注册资金,且具有一级 的施工资质,毫无疑问,A应为主投标方。
    在对主投标方和其他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进行 约定的问题上,应以联合投标协议书来进行约定。一些地方政府,如上海市政府釆购中心 为此制定了联合投标协议书范本,当供应商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时,必须按范本明确甲乙 供应商承担的工作范围及各自的义务,明确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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