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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以采取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哪些情况可以采取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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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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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第137条第3款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通过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最多只需缴纳国家取得土地的成本和国家规定的税费,而不需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这是国家所给予的一种特殊政策。
    因此,国家对能够采取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物权法》在立法上首次专门强调“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指出“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采取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国家机关用地;(2)军事用地;(3)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是指城市给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通信、煤气、热力、道路、桥涵、市内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路标、路灯等设施用地;(4)公益事业用地。
  是指各类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防疫站等文体、卫生、教育、福利事业用地;(5)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是指中央投资、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以及国家采取各种优惠政策重点扶持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项目,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等交通项目,水库、防洪、江河治理等水利项目用地;(6)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其他项目用地。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几类用地只是“可以”采取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不是“应当”或“必须”采取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且要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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