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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是怎样的?

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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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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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1994年11月4日劳动部颁布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 定》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人法定整 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 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依据 《劳动法》第27条和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 〔1994〕447号)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 程序进行:(1)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 营状况的资料;(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 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 的经济补偿办法;(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 进行修改和完善;(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 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 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如果不具备裁员条件,在裁员程序中将会被工会或者全体职工 及劳动行政部门驳回;如果具备了裁员条件而不符合裁员的程序, 劳动者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使裁员 决定被撤销,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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