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办理条
1、企业退休人员的配偶,女年满50周岁或男年满60周岁,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未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生活来源确系由退休人员本人提供以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可列为该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
2、企业退休人员的配偶,女不满50周岁或男不满60周岁,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收入来源,确系由退休人员本人提供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列为该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孙子女年未满16岁,其父满60周岁、母满50周岁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或其父母死亡及完全丧失劳动力的...全部
1、企业退休人员的配偶,女年满50周岁或男年满60周岁,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未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生活来源确系由退休人员本人提供以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可列为该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
2、企业退休人员的配偶,女不满50周岁或男不满60周岁,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收入来源,确系由退休人员本人提供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列为该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孙子女年未满16岁,其父满60周岁、母满50周岁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或其父母死亡及完全丧失劳动力的;原由退休人员供养的子女、弟妹等,在年满16岁以后继续在中学学习的,或身体残废失去工作能力,如确系依靠其供养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4、企业退休人员的父、母亲没有从事有报酬的工作,主要依靠其供养的,可以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父母分别由兄弟几人共同抚养,其供养关系应划为同居的子女的供养亲属;
(2)企业退休人员不论其生母、养母或继母,只能限一人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3)父母一方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另一方不得列为子女供养,如有稳定生活来源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也未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可列为子女供养直系亲属。
5、企业退休人员的姨母、姑母、伯母、婶母、寡嫂,凡供养其自幼长大者,现在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原依靠其供养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6、企业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如不与其生前同居一处,必须取得所在地政府机关确系依靠其供养的证明,方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纳入统筹的退休人员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必须是退休人员死亡时就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包括以后再发生的。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