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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生育保险的相关注意事项有哪些?

市生育保险的相关注意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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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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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生育医疗待遇。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以及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因生育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各县(市)可从征缴的生育保险费中按比例划转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支付。
  具体比例由各县(市)结合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情况自行确定。     生育保险参保人员未就业配偶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支付。
     二、生育津贴标准。职工分娩或中止妊娠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10个月,且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期间生育职工本人仍然处于连续参保缴费状态,可按下列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一)妊娠7个月及以上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及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或者因异位妊娠实施手术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时遇难产实施剖宫产、采用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臀位牵引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三)国家调整生育休假期限的,以上计发天数随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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