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有何规定?
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 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由于销售者的原因造成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销售者应当召回。 对于停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无害化 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因标签、标志或 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用农产品,在采取补救 措施且能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 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应当将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召 回和...全部
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 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由于销售者的原因造成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销售者应当召回。
对于停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无害化 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因标签、标志或 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用农产品,在采取补救 措施且能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 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应当将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召 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政府 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录相关情况。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未依照本办法停止销售或者召回 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销售或者 召回。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