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城镇职工医保政策中关于慢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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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规定:
(一)、门诊特殊病(门诊大病)
门诊特殊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肝、肾)后抗排异、白血病、乙型肝炎需干扰素治疗、丙型肝炎、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低危组)。
1、门诊特殊病申报
参保人首先到医保中心或定点医院医保办领取门诊特殊病种审批表,由定点医院相关科室主治医师填写病情摘要并签署意见,经科主任同意,定点医院医保办审核同意后,附诊断结果(出院记录)到医疗保险中心医疗管理科审批、盖单,领取《承德市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专用证》,方可享受门诊特殊病种的有关待遇。
2、门诊特殊病种就医
参保人凭...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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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规定:
(一)、门诊特殊病(门诊大病)
门诊特殊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肝、肾)后抗排异、白血病、乙型肝炎需干扰素治疗、丙型肝炎、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低危组)。
1、门诊特殊病申报
参保人首先到医保中心或定点医院医保办领取门诊特殊病种审批表,由定点医院相关科室主治医师填写病情摘要并签署意见,经科主任同意,定点医院医保办审核同意后,附诊断结果(出院记录)到医疗保险中心医疗管理科审批、盖单,领取《承德市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专用证》,方可享受门诊特殊病种的有关待遇。
2、门诊特殊病种就医
参保人凭《承德市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专用证》、医疗证、IC卡到所选的定点医院门诊就医,就医时要单独购买病历本,主治医师要详细记录就诊时间、用药名称、药量、用法。用药范围、检查、治疗项目必须与被认定的疾病有关,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范围。
基金支付75%。
(二)、门诊慢性病
门诊慢性病一般来讲是指那些病程较长,适合于非住院连续治疗或在院外长期服药,而且医疗费用较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病种。
1、种类
为了确保统筹基金的收支平衡和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针对部分慢性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现实,承德市职工医疗保险中心扩大了慢性病的申报范围,将原来的15种扩大到了17种。
根据承人社【2010】145号文件规定2010年门诊慢性病有以下17种:(附定额补助)
1
脑血管病后遗症
700元
2
心绞痛(冠心病)、心肌梗死
600元
3
慢性活动性肝炎 肝炎后肝硬化
600元 800元
4
高血压引起心、脑、肾、眼之一病变者
600元
5
糖尿病引起的心、脑、肾、眼底网膜之一病变者
600元
6
再生障碍性贫血
1000元
7
甲亢
500元
8
慢性肺原性心脏病
1000元
9
支气管哮喘
500元
10
慢性心功能不全
1000元
11
股骨头坏死
600元
12
骨髓纤维化
1000元
13
脊髓空洞
600元
14
类风湿性关节炎
600元
15
震颤麻痹
500元
16
甲状腺功能减退
500元
17
系统性红斑狼疮
700元
2、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每个偶数年度的7月份,一个月的时间,过期不再受理。
申报材料及体检结果经专家评审后,评审结果在12月向社会公布(公示),次年开始享受定额待遇。
3、申报慢性病资格
在评审年度6月30日以前参保的单位患有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可在当年申报门诊慢性病评审。
在评审年度6月30日以后及非评审年度参保的,则需在下个评审年度申报评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满2年)。申报时所有病种均要求有一年以上病史,患两种或两种以上规定的门诊慢性病的参保人,申报时只能选报一种慢性病。
一个年度内申报或已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待遇的人员不在同时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
4、慢性病评审程序
即初审、体检、专家评审、公示、下发结果通知。符合申报门诊慢性病条件的参保人要填写《门诊慢性病种审批表》,再到指定医院相关科室,由主治医师认定签字并经科主任签署意见,定点医院医保办审核后,附相关的疾病诊断证明资料(如:门诊病历、出院证明书、各种检查结果报告单等原始材料)统一报送初审。
符合基本条件人员医保中心将组织申报人进行相关项目体检,并召开专家鉴定会评审。同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市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的领导参与评审监督。评审结果各单位在单位显著位置公示一周,接受群众监督。
公示后将下发评审结果。
5、门诊慢性病补助资金来源
每年用于住院使用的统筹基金结余。慢性病IC卡充值时间为上半年3月、下半年8月两次,充值期间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单位按相关规定,其单位慢性病人员不予充值。
补缴医保费用后,超过充值时间的也不再补充。慢性病IC卡资金专款专用,年内没有消费者,将有可能被停止享受慢性病补助待遇。
(三)、转诊转院
1、转诊转院规定:参保人员需转往市外医院住院诊断治疗的,由本市定点的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同意,经医院内会诊后方可申请转往外地医院就医治疗,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审批表可到医保中心或定点医院医保办领取),经定点医院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同意,报市医疗保险中心医疗管理科批准盖章后,方能转往外地治疗,否则发生的住院费用不予报销。
转往外地的医院只限于本省的省级医院及北京、天津、上海市级医院和卫生部直属医院,必须是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且是我市确定的定点医院,能够提供出院单正式住院费收据和全部医药费用明细清单。
2、关于费用:转往外地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全部由个人垫付。
出院后15日内将转院审批手续、出院单、正式住院收据、微机打印的医疗费用清单、IC卡、医疗证、交单位由单位统一将单位开户银行、帐号等送医疗保险中心财务科进行审核结算。转往外地医院发生的门诊医药费不予报销(住院前三天的检查费除外)。
起付标准按三级医院标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医保中心报销80%,补充基金、大额基金报销85%。
(四)、异地突发急诊
参保人由于公差、探亲、节假日在外地发生的急诊医疗费(不包括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门诊费用由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在住院7日内告知医保中心财务结算科登记,出院后15日内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并由单位将急诊证明、出院单、住院收据、微机打印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证、IC卡、单位帐号、开户银行一并送医保中心财务科,按照转往外地住院的规定审核结算。
(五)、异地安置
1、异地安置人员资格:异地退休人员、在职提前离岗、在职长期驻外人员。
2、如何办理异地安置:参保人由单位首先到医保中心领取异地安置人员审批表,异地退休人员、在职提前离岗、在职病休长期驻外人员可在安置地选两家医院,原则上只能选择县及县级以上医院作为定点医院,不发放IC卡。
在职长期驻外工作人员可在安置地选一家医院,发放IC卡。填写异地安置人员审批表,到基金科办理手续,然后交医疗管理科备案,不发放IC卡的个人帐户基金由医保中心定期划入个人银行账户,门诊费用个人负担。
3、关于费用:异地安置人员在安置地选择的两家定点医院住院,住院期间费用由个人垫付,出院终结后,把出院证明、微机打印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如提供不了微机打印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必须提供每种药品、医疗材料、诊疗项目的数量、价格)、收据,本人的医疗保险证报送所在单位。
单位每半年统一向医保中心财务科报送异地安置人员医药费,对提交各项材料清单完整且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按承德市同级医院比例进行审核报销。
4、变更:异地安置人员需要变更定点医院,必须在每年年终由参保单位报医保中心医疗管理科办理变更手续。
异地安置人员在当地住院无法提供药品和诊疗项目明细清单的,一律不予报销。异地安置人员如果病情需要转院的,需有转出医院的转院建议,并和单位电话联系,然后由单位告知医保中心财务科,批准后方能转院,按转诊转院有关规定报销,入院间隔时间一天内视为一次住院。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自2006年1月1日开始执行。发生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出院后需提交有效要件(职工生育审批表、准生证原件、医学出生证明原件、出院记录、明细清单、原始发票、医疗保险证、IC卡)由市医保中心负责手工结算。
2010年初本着以人为本为参保人着想的工作思路,市医保中心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完善了生育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具体措施是:每位准备生育的参保职工,包括男性职工配偶无正式工作的,在决定生育前只需到市医保中心填报《生育保险待遇就医登记表》并得到定点医院的认可后,其个人的相关信息就会被维护到医保信息系统中,参保人只要在其指定的定点医院生产,所发生的生育定额补助系统直接结算。
此项制度已于五月份开始试运行。效果良好
1、基金缴费比例:按工资总额的0。4%缴费,工资总额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按社平工资缴费。由财政列入当年预算。
2、经费使用:定额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生育情况
职工
居民
引产(16-28)周
600元
500
早产(28-37)周
850元
700
顺产(满37)周
900元
650
难产
1200元
800
刨宫产
2500元
1600
流产(4个月以下)
180元
取放节育器
60元
(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注:男性职工配偶无正式工作的报销时为定额的50%,同时出具结婚证复印件和社区无工作证明。
四、备注
视同缴费年限:以2001年1月1日为最低缴费年限的计算期限,以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2001年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退休职工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年限:女职工25年,男职工30年。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