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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及评估管理办法有哪些?

北京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及评估管理办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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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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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公办养老机构的公益性、公平性,更好承担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职能,更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设立许可的各类公办养老机构。     第三条入住评估是指按自愿申请与分类保障原则,接受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或其代理人提出的申请,对其进行入住资格审核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根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申请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规范程序。
     第二章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   第四条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分为三类:政府供养保障对象(包括城市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困境家庭保障对象(包括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中孤寡、失能或高龄的老年人)和优待服务保障对象(包括享受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因公致残人员或见义勇为伤残人士等为社会作出突出贡献人员中失能或高龄的老年人)。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失能或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可参照困境家庭保障对象或优待服务保障对象自主选择政府基本养老服务。   第五条政府供养保障对象和困境家庭保障对象由区县民政部门认定,统筹安排入住街道(乡镇)属公办养老机构。
  优待服务保障对象由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认定,统筹安排入住市属公办养老机构。     第六条调整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范围,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经向社会公示、无重大异议后执行。
     第七条上述三类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以外,其他失能或高龄的老年人可以到非公办公营养老机构直接申请入住。   第三章入住程序   第八条申请。政府供养保障对象和困境家庭保障对象或其代理人向户籍地街道(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三个月内体检报告、区县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救助相关证件等材料。
       优待服务保障对象或其代理人向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三个月内体检报告、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证明、因公致残或见义勇为伤残证明等材料。
     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失能或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参照困境家庭保障对象或优待服务保障对象向户籍地街道(乡镇)政府或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     自行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居(村)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委托居(村)民委员会提交申请的,需提供书面委托书。   第九条受理。申请接收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且符合条件的进行受理。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其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初审合格后,申请接收部门将申请材料报区县民政部门或由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进行审核,确定申请人身份类别。   确认为政府供养保障对象的申请人和困境家庭保障对象、优待服务保障对象的高龄老年申请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无需进行自理能力评估。
  其他保障对象申请人分别由区县民政部门或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安排到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自理能力评估。  因行动不便且无人照料等客观原因不能到机构评估的,可安排评估机构上门进行评估。
     第十条公示。评估机构对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专业评估,将评估结果通报给民政部门,同时告知申请人。民政部门将审核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复核。
    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对审核及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结果10个工作日内向民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联系申请人,约定复核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由民政部门或与评估机构共同进行复核并在复核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填报。对通过审核及评估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由区县民政部门或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指导填报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志愿。其中,政府供养保障对象和困境家庭保障对象可选择填报户籍所在协作区的定点机构和位于本区县的其他公办养老机构,以及是否服从调剂。
  优待服务保障对象根据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提供的市属公办养老机构进行填报。     第十三条入住。政府供养保障对象和困境家庭保障对象由区县民政部门按照“就近入住、统筹安排、协作服务、方便快捷”的原则,优先考虑申请入住意愿,统筹安排入住街道(乡镇)属定点机构;优待服务保障对象由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统筹安排入住市属公办养老机构。
     自行选择入住其他养老机构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不享受相应政策待遇。  机构床位空余时,同等条件下,养老机构优先接收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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