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管辖权
具体如下:(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监察部门管辖。 (2)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门因行政处罚管 监督管理、监察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3)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4)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全部
具体如下:(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监察部门管辖。
(2)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门因行政处罚管 监督管理、监察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3)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4)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5) 两个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部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部门指定管辖。
(6)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部门管辖。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