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我老婆刚刚工作还没有入生
配偶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检验费、接生费、手术费、床位费、药品费等生育医疗费可以按标准的一半报销。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05]58号)
第八条 用人单位从参加生育保险的下月起职工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依法进行生育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对不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或因瞒报工资总额造成欠费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催缴通知,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全部
配偶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检验费、接生费、手术费、床位费、药品费等生育医疗费可以按标准的一半报销。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05]58号)
第八条 用人单位从参加生育保险的下月起职工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依法进行生育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对不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或因瞒报工资总额造成欠费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催缴通知,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劳社[2008]70号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 〔2007〕34号)文件精神,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对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下称男职工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给予一定的补助,结合省直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四章 医疗待遇
第十七条 女职工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检验费、接生费、手术费、床位费、药品费等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含产前检查、检验费):
(一)自然分娩的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
(二)人工干预分娩(手剥胎盘术、子宫破裂、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毁胎手术分娩)的最高支付限额2500元;
(三)剖宫产的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
(四)剖宫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阑尾切除术、输卵管结扎术等其他手术的最高支付限额3500元;
(五)因母婴原因住院终止妊娠术的最高支付限额800元
(六)因母婴原因门诊终止妊娠术的最高支付限额120元
第十八条 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终止妊娠术支付标准含孕情检查、检验费):
(一) 宫腔内节育器情况检查的最高支付限额45元;
(二) 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术的最高支付限额40元;
(三) 皮下埋植(取出)术的最高支付限额100元;
(四) 输精管结扎术的最高支付限额300元;
(五) 输卵管结扎术的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
(六) 输精(卵)管复通术的最高支付限额3500元;
(七)住院终止妊娠术的最高支付限额800元;
(八)门诊终止妊娠术的最高支付限额120元。
(九)职工因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
第十九条 男职工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助,补助金额为上述标准的 50%。
第二十条 职工(含男职工配偶)自用人单位缴费之日起享受本细则规定的相关待遇。生育保险缴费中断与享受待遇挂钩,用人单位缴费中断在3个月内;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中断在6个月内按规定补缴费用的,可连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超过规定期限补缴的,不得享受中断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注销的,同时注销生育保险信息,从其信息注销之日起(含男职工配偶)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因生育(分娩期间除外)引起的并发症治疗或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不含男职工配偶)。
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备案及审批报销
申报材料:
1、备案:《石家庄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备案表》一式三份、生育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围产保健册》原件及复印件、由女职工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开具的节育证明、有关病历资料;
2、审批报销:《石家庄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石家庄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备案表》、《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医疗费收据、医疗费明细、诊断证明、出院记录、有关病历资料;
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在每月1-10月(节假日顺延)将本单位职工需要备案及报销的材料报相关医审处;
2、医审处审核备案材料并进行备案;
3、医审处在月底前将审核后的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报销单送相关财务处;
4、财务处复核无误后结算;
5、将结算后的报销费拨付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拨付至个人银行账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医审大厅,槐安西路9号,中山东路216号。
联系电话:医审一处:83865076
医审二处:83865080
医审三处:83865089
医审四处:8386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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