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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法定程序业主委员会能否与物业企业签订的物业费涨价协议?

未经法定程序业主委员会能否与物业企业签订的物业费涨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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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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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第1款第4项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第12条第3款规定,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11条除第5项、第6项之外的其他事项应当经过专有部分建筑物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15条第1款第2项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本身并非物业服务合同的一方主体,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前必须经过业主大会表决同意。物业费涨价事项,涉及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属于重大事项,应事先征得法定人数的同意,因此,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费涨价协议之前,如果未经法定程序,即未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费涨价协议应属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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