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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具体人格权的保护内容是什么?

自然人、法人具体人格权的保护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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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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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具体而言: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维持生命、保护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器官机能运转和身心健康为内容的权利。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维持其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并支配其身体和组织器官的权利。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同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冒用的权利。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自己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对个人信息和个人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侵扰、知悉、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婚姻自主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自愿结婚或者离婚,不受他人限制或干涉的权利。名称权:是指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及转让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盗用或冒用的权利。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所享有的保护自己名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荣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获得、保持、利用荣誉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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