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有哪些?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慈善组织不是与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并列的第四类社会 组织。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是组织形态,而慈善组织是其组 织属性。
换句话说,慈善组织必须依托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而存在。
基金会是慈善组织的基本形态。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法人。
基金会在本质上是一种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慈善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是 一种基本的慈善组织形态。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 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依法成立、以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慈善活 动为宗旨的社会团体即慈善组织。
我国大量的慈善会在法律地位上属于 社会团体法人,它们从事慈善活动,属于慈善组织。
社会服务机构是《慈善法》规定的一种慈善组织形式,取代了原来我 国社会组织制度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法》没有继续使用“民办 非企业单位”的概念,而是以社会服务机构代之,主要理由是:第一,“民 办非企业单位”这一名称已经落后于这类组织发展的实际需要。
一方 面,“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一个否定式的命名,外延不清,从字面理解,容 易涵盖其他组织,如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也都是民办的,也都是“非 企业”;另一方面,这一名称不能准确反映这类组织提供社会服务,从事 公益事业等特征。
同时,过于强调“民办”,不利于与官办民营、民办公助 以及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社会组织等新的发展趋势相适应。 第 二,为服务型慈善组织的发展提供引导。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社会对养老、育幼、助残、扶贫等公共服务的需求将不断增长,必须充分发挥以提供 社会服务为主的慈善组织的作用。
把“社会服务机构”规定在慈善组织 的组织形式中,能够为服务型社会组织依法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并进 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提供法律依据。
《慈善法》实施后,民政部要协助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基金会管理条 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 修订工作,并完成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社会服务机构名称的转换。
除了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三种组织形式以外,随着慈善 事业的不断发展和慈善领域的创新,将来有可能出现其他慈善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