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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常识中对计量装置超差或记录不准如何处理?

供电常识中对计量装置超差或记录不准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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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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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用电计费计量装置的互感器,电能表的误差及其连 接线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或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 准时,供电企业应按以下规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1) 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0”误差 为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人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的12时间计算。
    (2) 连接导线的电压降超过允许范围时,以允许电压降为基准,按验证后实际值与允许值之差补收电量。补收时间从 连接导线投人或负荷增加之日起至电压降更正之日止。⑶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用电户正常 月份的用电量为基数,退补电量电费,退补时间按抄表记录 确定。
    退补期间,用电户先按抄表电量如期缴纳电费,误差确 定后,再行退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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