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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遗失物的人是否有权索要报酬?

拾得遗失物的人是否有权索要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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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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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这条规定实际上是在我国民事立法上确立了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这对于解决拾得人与失主间的利益冲突有重要作用,确立此种权利是符合我国当前社会的实际情况的。片面强调道德意义,是脱离社会实际的,完全不考虑拾得人利益的立法(无论是民事措施还是刑事措施)是很难收到成效的,也不利于维护失主的利益。
  失主认领遗失物时,拾得人应即将遗失物返还。  应当加以说明的是,拾得人的返还义务是以失主给付报酬为前提的。在法律上有一句话:法律是最低层次的道德。制定法律时还有一个基本的假设前提:人人都有自私之心。
  因此,不能将较高水准的道德规范纳入到法律规范领域并施加以国家强制力。在法律上必须做到对遗失人物权恢复权利的保护与拾得人权利保护的平衡。  为了鼓励拾得人归还遗失物,就应当在法律上规定拾得人不仅可以有权要求偿还有关费用,而且还可以请求取得一定数额比例的报酬。
  这样的规范设计,就是法律以人性为基础,以公共意志的形式在遗失人与拾得人之间达成的一项基本的法定的社会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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