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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有权不经过工会而擅自修改有关工作报酬的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是否有权不经过工会而擅自修改有关工作报酬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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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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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是没有权力直接修改这些与职工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规章制度,而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比如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协商。并且根据本条第4款的规定,在这些规章制度修改之后,还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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