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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频发倾向者并不存在哪些情形?

事故频发倾向者并不存在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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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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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当每个人发生事故的概率相等且概率极小时,一定时期内发生事故次数服从泊松分布。根据泊松分布,大部分工人发生事故,少数工人只出一次,只有极少数工人发生两次以上事故。大量的事故统计资料是服从泊松分布的。
  例如,摩尔(D。L。Morth)等人研究了海上石油钻井工人连续两年时间内伤害事故情况,得到了受伤次数多的工人数没有超出泊松分布范围的结论。   (2)许多研究结果表明,某一段时间里发生事故次数多的人,在以后的时间里往往发生事故次数不再多了,并非永远是事故频发倾向者。
  通过数十年的实验及临床研究,很难找出事故频发者的稳定的个人特性。换言之,许多人发生事故是由于他们行为的某种瞬时特征引起的。 (3)根据事故频发倾向理论,防止事故的重要措施是人员选择(Select)。
    但是许多研究表明,把事故发生次数多的工人调离后,企业的事故发生率并没有降低。例如,韦勒(Waller)对司机的调查,伯纳基(Bernacki)对铁路调车员的调查,都证实了调离或解雇发生事故多的工人,并没有减少伤亡事故发生率。
   对于我国的广大安全专业人员来说,事故频发倾向的概念可能十分陌生。  然而,企业职工队伍中存在少数容易发生事故的人这一现象并不罕见。例如,某钢铁公司把容易出事故的人称作“危险人物”,把这些“危险人物”调离原工作岗位后,企业的伤亡事故明显减少;某运输公司把出事故多的司机定为“危险人物”,规定这些司机不能担任长途运输任务,也取得了较好的预防事故效果。
     其实,工业生产中的许多操作对操作者的素质都有一定的要求,或者说,人员有一定的职业适合性。当人员的素质不符合生产操作要求时,人在生产操作中就会发生失误或不安全行为,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危险性较高的、重要的操作,特别要求人的素质较高。例如,特种作业的场合,操作者要经过专门的培训、严格的考核,获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才能从事。  因此,尽管事故频发倾向论把工业事故的原因归因于少数事故频发倾向者的观点是错误的,然而从职业适合性的角度来看,关于事故频发倾向的认识也有一定可取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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