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诺成法律行为?什么是诺成法
诺成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作为民法总则中的一般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及其相关理论在现代民事法律制度以及现代民法学说中居于重要地位:民事法 律行为制度作为观念的抽象,不仅统辖着合同法、遗嘱法和婚姻法等具体的设权行为规则, 形成了民法中不同于法定主义体系的独特法律调整制度,而且又以完备系统的理论形态概括 了民法中一系列精致的概念和原理,形成学说中令人瞩目的独立领域。
重点问题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行为的成立
意思表示理论
民事行为的效力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全部
诺成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作为民法总则中的一般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及其相关理论在现代民事法律制度以及现代民法学说中居于重要地位:民事法 律行为制度作为观念的抽象,不仅统辖着合同法、遗嘱法和婚姻法等具体的设权行为规则, 形成了民法中不同于法定主义体系的独特法律调整制度,而且又以完备系统的理论形态概括 了民法中一系列精致的概念和原理,形成学说中令人瞩目的独立领域。
重点问题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行为的成立
意思表示理论
民事行为的效力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说
(一)、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为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罗马私法关于买卖、借贷、租赁等所作的规定,已有了法律行为制度的萌芽。《法国民法典》进一步承认了当事人之间所缔结的契约的法律效力,但尚未使用法律行为这一概念。
《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在现代意义上使用法律行为概念,从而高度概括了契约、遗嘱等行为 的共同的本质特征。《瑞士民法典》也规定了法律行为,并将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加以区别。现今大陆法系各国普遍确定了法律行为制度。
法律行为制度的采用,表现了法律的抽象化 趋势,是立法技术进步的结果。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同样确认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但与传统民法有所不同的是,我国《民法通则》上,确认了民事行为这一概念,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专指合法行为,而民事行为则是一中性概念,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 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它相当于传统民法上的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为目的。
从法律行为的定义可以看出,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因此,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所谓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不可或缺的内容,是 法律行为最基本的要素。
(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我国民事立法上的民事法律行为,其范围较传统民法上的法律行为小,仅涵盖传统民法上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以进行法律行为的人数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其特点在于不需要他方当事人的同意就可发生法律效力。
订立遗嘱、抛弃继承权、撤销委托代理、免除债务、追认无权代理等行为,皆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合同行 为是典型的双方法律行为。
多方法律行为,又称协定行为,是两个以上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 的法律行为。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合同的行为,即为多方法律行为。
2。以法律行为有无对价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的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为商事法律行为的常态。
无偿法律行为 指只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或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对待给付不具有对价性的法律行为。
如赠与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等。 3。根据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不同,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 或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4。以法律行为是否应当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具备一定的形式,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的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一种形式的法律行为。
5。以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取决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未成立,从法律行为无由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将导致从法律行为不能生效。
6。以法律行为是否有独立的实质内容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独立的法律行为和辅助 的法律行为。
独立的法律行为,指行为人借助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有完全行为能力 的民事主体所为的法律行为,皆为独立的法律行为。辅助的法律行为,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须在他人意思表示的辅助下才能成立法律行为 时,该他人的意思表示即为辅助的法律行为。
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所作的同意 表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行为的追认,皆属于辅助的法律行为。
7。以法律行为的内容不同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物权行为,是引起物权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行为。
债权行为,指引起债权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是德国民法学者所创造的概念。以这一概念的提出为前提,德国学者又提出了所谓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依据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一个买卖合同的订立是债权行为,但标的物的交付和价金的支付则为物权行为,该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使法律关 系人为地复杂化。依我国目前的通说,尽管我们不采用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但承认不同于债 权行为的物权行为的存在,如不动产物权的抛弃、共有财产的分割等。
8。以法律行为与其原因的关系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有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无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有因与无因问题,若以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为前提,在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关系上,最具争议。
即独立于债权行为的物权行为,究竟是有因行为还是无因行为?如为有因行 为,那么物权行为的效力就要受到债权行为的影响,一旦债权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物权行为就也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如为无因行为,物权行为的效力就不受债权行为的 影响。
我国民法学界通说认为,不应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9。根据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是在当事人生前还是死后,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生前行为,是在行为人生前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多数法律行为属于此类。
死因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死亡为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遗嘱为典型的死因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实际上是作为法律行为核心要素的意思表示的形式,主要有如下种类:
1、 口头形式
指以对话的形式所进行的意思表示。
“对话”的外延包括电话交谈、托人带口信、当众 宣布自己的意思等。口头形式的法律行为,是不要式的法律行为,具有简便迅速的优点,但 同时由于缺乏客观记载,一旦发生纠纷,日后难以取证。因此,大多适用于即时清结或标的 数额小的交易。
2、书面形式
指用书面文字形式所进行的意思表示。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都属书面形式。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 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书面形式可促使当事人深思熟虑后才实施法律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化,并可保存证据,有助于预防和处理争议。书面形式是要式法律行为的一种形式,是否采用,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主要适用于 履行期限较长、交易规则复杂、标的数额较大的交易行为。
3、推定形式
指当事人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如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纳房租,出租人接受之,由此可推知当事人双方作出了延长租期的法律行为。
4、沉默方式
指既无语言表示又无行为表示的消极行为,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视为当事人的沉默已构成意思表示,由此使法律行为成立。通常情况下,内部意思之外部表达须借助于积极的 表示行为,沉默不是表示行为,因此,沉默不是意思表示,不能成立法律行为。
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当事人的消极行为才被赋予一定的表示意义,并产生成立法律行为的效果。
二、民事行为的成立
(一)民事行为成立概述
民事行为的成立,主要解决按照法律规定成立民事行为,应包括哪些必不可少的事实要素。
当行为人的某一表意行为符合特定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时,其行为构成特定的法律行为。当 行为人的具体表意行为不符合任何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时,在观念上应视为民事行为不存在 。设立民事行为成立规则的意义,在于将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相区分。
长期以来,我国民法理论并不将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有效要件加以区别,实际上,确定民事行为是否有效的第一步,应是确定该民事行为是否已成立。民事行为的成立,属于事实判断问题;民事行为的有效,即一个民事行为是否构成一个具有合法性的民事法律行为, 属于价值判断问题。
(二)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是确认一切民事行为是否成立的标准。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1)当事人。即进行特定民事行为的民事主体。
(2)标的。即所进行的特定民事行为的内容,该项内容应该确定。(3) 意思表示。即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2、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
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是指某些特别类型的民事行为的成立,应具备特别的事实要素。
如要物行为,该行为的成立除须具备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外,还须有一方当事 人义务的履行行为或标的物的交付行为。
三、意思表示
(一)、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包括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
目的意思是指明民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
目的意思的内容根据其法律性质可以分为要素、常素和偶素。要素是指构成某种意思表示所必须具备的意思内容。要素可以使我们得以区分不同类别的意思表示。
常素是指行为人作出某种意思 表示通常应含有的、内容完全等同的意思要素。常素的内容可以由法律来确定或推定。偶素是指并非某种类型的意思表示必须或当然具有,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特别意图所确定的意思表 示的意思要素。
偶素必须经由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方可成为特定意思表示的内容。效果意思是指当事人欲使其目的意思发生法律上效力的意思要素。效果意思又常被称为效力意思、法效意思或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具备了法效意思意味着行为人要有意识地追求设立、变更或终止某一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效果。
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的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为行为相对人所了解的行为要素。表示行为可以采取明示或默示两种方式。所谓明示的方式,是指行为人以语言、文字或其他直接表意方法表示内在意思的表意形式。
所谓默示的方式是指行为人以 使人推知的方式间接表示其内在意思的表意形式。
(二)、意思表示的解释
1、意思表示的解释对象
关于意思表示的解释对象,历来存有争议,于是出现了意思主义理论、表示主义理论 和折衷主义理论之别。
意思主义理论认为,意思表示的解释,重在解释行为人的内在意思。意思主义理论的基本思 想源自德国18世纪的理性法学派,并在19世纪德国的民事法律行为学说中居于支配地位。按 照这一理论,意思表示的实质在于行为人的内心意思,法律行为本身不过是实现行为人意思 自治的手段。
因此,意思表示解释的目的仅在于发现或探求行为人的真意。在表示与意思不 一致的情况下,法律行为应依据对行为人真意的解释而成立。表示主义理论认为,意思表示的解释,重在解释行为人所表示出来的意思。表示主义理论是 19世纪末德国民法学说争论的产物。
按照这一理论,法律行为的本质不是行为人的内在意思 ,而是行为人表示出来的意思。因此,表示主义理论主张对于意思表示的解释原则上采 取客观性立场,在表示与意思不一致时,以外部的表示为准;对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以相对人足以客观了解的表示内容为准,以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折衷主义理论认为当内在意思与表示出来的意思不一致时,或采意思主义,或采表示主义, 以求审时度势,兼容并包意思主义理论和表示主义理论的合理因素。我国通说认为就意思表示的解释对象应采折衷主义理论,以表示主义为主,意思主义为辅。
一般情况下采表示主义理论,在当事人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错误等原因为意思表示时,应采意思主义理论。
2、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
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很多,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可见,我国对于意思表示进行解释的方法主要有: (1)。文义解释。
意思表示是由语言文字构成的,欲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必须先了解其所用的词句,确定 词句的含义。因此,解释意思表示必须先由文义解释入手,而且其余的各种解释方法,最终 都要落脚到文义解释。
所谓文义解释,是指通过对意思 表示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含义的解释,以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但考虑到语言文字大多具 有多义性,而意思表示人运用语言的能力以及所具备的法律知识也各有不同,词不达意在所 难免。
所以在进行文义解释时,不应拘泥于当事人所使用的文字。
(2)。体系解释。 体系解释,又称整体解释,是指把意思表示的全部条款和构成部分看做一个统一的整体, 从各个条款以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的总体联系上阐明当事人有争议的用语的 含义。
体系解释得到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认可,是被广泛采用的解释方法。这种解释方法 把意思表示看做一个整体,要理解其整体的意思必须准确理解其各个部分的意思;要理解各个部分的意思,也必须将各个部分置于整体之中,使其相互协调,才可能理解各个部分的正确意思。
(3)。目的解释。 所谓目的解释,是指如果意思表示所使用的文字或某个条款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最适合于意思表示目的的解释。当事人为意思表示都有一定的目的,该目的是当事人真意的核心,是决定意思表示内容的指针。
因此,对于意思表示的解释应符合当事人所欲达成的目的。所谓当事人所欲达成的目的是指双方当事人共同的目的或者至少是为对方当事人已知或 应知的一方当事人的目的。目的解释的结果可以验证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习惯解释的结果 是否正确。
(4)。习惯解释。 所谓习惯解释,是指意思表示所使用的文字词句有疑义时,应参照当事人的习惯解释。习惯包括语言习惯、行为习惯、交易习惯等。运用习惯解释时,应注意以下问题:首先,习惯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主张习惯存在的当事人,负有当然的举证责任;其次,习惯必须适法,如果习惯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则不能作为解释的依据;再次,习惯应当是当事人双方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又没有明确排斥的。
(5)。诚信解释。 所谓诚信解释,是指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信解释的主要功能 在于,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运用前述几种解释方法所得出的结论进行检验。违反诚实信 用原则的解释结论,不应被采纳。
四、民事行为的效力
(一)、 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生效的民事行为,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具备特定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就成为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
任何民事行为欲成为民事法律行为,皆须符合如下一般有效要件: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具有健全的理智,是作出合乎法律要求的意思 表示的基础。因此,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就自然人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则上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人所从事的民事行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自始不发生效力。但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可独立实施单纯获得利益的民事行为。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与外部的表示行为相一致的状态。
二是指当事人是在意志自由的前提下,进行意思表示的状态。将意思表示真实作为民 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为了贯彻意思自治原则。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
第一,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即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与外部的表示行为不一致。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真意保留。 真意保留又称单独虚伪表示,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意,而表示其他意思的意思表示。 基于真意保留所为的民事行为,原则上可以生效。但该真意保留为相对人明知时,民事行为 应不生效力。
(2)虚伪表示。 虚伪表示又称伪装表示,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基于虚伪表示所为 的民事行为,原则上不生效力,但其不生效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3)隐藏行为。隐藏行为指行为人将其真意隐藏在虚假的意思表示中。
基于隐藏行为所为的民事行为 ,隐藏真意的虚假意思表示应不生效力,至于被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则应依据关于该意思 表示的规定来具体判断。(4)错误。 错误指行为人由于认识错误或欠缺对错误的认识,致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错误包括关于 当事人本身的错误、关于当事人资格的错误、关于标的物本身的错误、关于标的物性质的错 误、关于民事行为性质的错误、关于价格、数量、履行地、履行期限的错误、关于动机的错误。在传统民法上,严格区分错误和误解。
前者指行为人非故意的表示与意思不一致;后者指相对人对于意思表示了解的错误。我国民法不作类似区分,在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中,涵盖了 错误和误解所包含的内容,并将相应民事行为的效力规定为可撤销。(5)误传。
误传指因传达人或传达机关的错误导致行为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误传在我国民事立法上 没有单独规定,司法实践中将其作为重大误解的一种处理。
第二,意思表示不自由。意思表示不自由包括:(1)欺诈。
所谓欺诈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作出 意思表示。基于欺诈所为的民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一概认定为无效,未尽妥当 。《合同法》则采取了较为妥当的处理办法,即损害国家利益的、方为无效,此外,一概为可撤销。
(2)胁迫。 所谓胁迫是指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其他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基 于胁迫所为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一概认定为无效,《合同法》则规定,损害国家利益 的,方为无效,此外,一概为可撤销。
(3)乘人之危。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真意的意 思表示。基于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规定为无效,《合同法》则规定,如 对有急迫需要或处于危难处境的当事人有损害的,可以撤销合同。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行为要生效,必须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前提,否则只能成为无效的或可撤销 的民事行为。进行民事行为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的有效要件,都出于法律的直 接规定,也是法律行为必须合法所要求的内容,但这种列举式的规定难以涵盖一切可能的不 合法的民事行为。
因此,《民法通则》特设民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概括式有效 要件,以增 强法律控制法律行为合法性的涵盖面。这是一种旨在克服法律的不周延性的规制方式。民事行为不得违反的是法律和 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社会生活广泛,经济往来繁多,情况复杂,法律不可能将一切情况都规定无遗,所以,以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最后一道防线,是明智的立法选择。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不特定 多数人的利益,我国社会生活的政治基础、社会秩序、道德准则和风俗习惯等均包括在内。
违反它的民事行为严重背离社会生活的目的,危害巨大,不能允许。
将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作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一方面可以弥补社会发展使法律调整出现的漏洞和脱节的不足,将那些在表面上似乎未违反强行性法规,但实质上却损害了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破坏了社 会秩序、道德败坏的民事行为认定为无效;另一方面也利于醇化社会道德伦理和整肃社会风 气,因为社会公共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