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可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但仍然暂时基于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同时赋予一方当事人以变更、撤销权,如果当事人行使此权利,则民事行为将变更其效力或归于无效。
如果当事人不行使此项权利,则民事行为原来的效力不变。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五种:
(一)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二)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三) 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四) 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五) 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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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不同,要看具体情况适用
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指由于其意思表示有瑕疵,而允许当事人请求司法机关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民事行为。
这种民事行为从表面上看具备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但是由于其实际上意思表示不健全,缺少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依法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依其自主的意思,使该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
种类: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可撤消的民事行为在撤消前还是有效的,撤消以后原则上自始无效。
撤消权由受害一方当事人享有,要经过司法机关确认以后才能行使;
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也可以请求变更,但当事人仅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得予以撤销,只能变更;而如果当事人请求撤销的,既可以撤销,也可以变更。
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59条和<合同法>第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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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是指虽经成立,但因意思表示并非真意,可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消灭其效力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撤销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以下情形可以撤销:(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欺诈(4)胁迫 (5)乘人之危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可选择撤销或变更,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