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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保门特再障门特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就医及结算指引有哪些?

广州医保门特再障门特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就医及结算指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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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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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指定定点医疗机构   (一)“门特再障”定点医疗机构:本市社会保险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中,具有医疗保险门诊及住院资格,取得卫生部门颁发准予开展相关治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具体名单详见附件3),可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办理“门特再障”待遇申请手续,并开展相应的医疗保险就医及结算业务。
       (二)“门特血友病”定点医疗机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办理“门特血友病”待遇申请手续,并开展相应的医疗保险就医及结算业务。
     (三)协议签订。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开展“门特再障”和“门特血友病”项目,必须按照《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的有关规定为参保人提供服务。  2009-2011社保年度协议期内,暂不另签订有关补充协议。
     二、实施责任医师、责任科室管理   (一)确定责任医师。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门特再障”、“门特血友病”医保诊疗责任医师管理制度,并确定主治医师职称以上相应专科执业医师担任本院“门特再障”、“门特血友病”医保责任医师。
    同时填写《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再障门特治疗指定责任医师申请表》或《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血友病门特治疗指定责任医师申请表》由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保存并备查。   (二)建立责任科室制度。
  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应与本院实施“门特再障”、“门特血友病”项目科室签订责任书,建立医疗保险责任科室相关管理制度并备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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