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非诉行政执行裁定有哪些救济途径?
一、现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上述问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若干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应当就是否准许强制执行作出裁定。 根据若干解释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服是否准许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不能提起上诉,并且也未规定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就导致实践中当事人(主要是被执行人)对准许执行裁定不服却找不到救济途径。
案例:2001年1月杨某因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动物防疫部门予以处罚,因杨某不能自动履行义务,动物防疫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受...全部
一、现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上述问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若干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应当就是否准许强制执行作出裁定。
根据若干解释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服是否准许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不能提起上诉,并且也未规定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就导致实践中当事人(主要是被执行人)对准许执行裁定不服却找不到救济途径。
案例:2001年1月杨某因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动物防疫部门予以处罚,因杨某不能自动履行义务,动物防疫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作出了准许执行的非诉行政裁定,并按行政处罚决定所设定的处罚内容,强制执行完毕。
2004年4月杨某到法院要求确认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强制执行行政裁定违法,并赔偿其损失。
评析:本案的问题在于1、被执行人若对人民法院作出的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不服,应当以何种方式、在多长的期间内寻求救济;2、人民法院对于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应当以何种方式予以答复。
二、人民法院作出非诉行政执行裁定,需要给当事人以救济途径。
对非诉行政执行裁定未规定上诉权及复议权有其理由,但本文认为,1、若干解释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规定的的审查强度较低,只有明显违法才能裁定不许强制执行,实践中因为司法职能尤其是行政审判职能的地方化,行政审判庭的审查往往比起规定的标准还要宽松;2、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大多只是进行书面审查,并不去听取被执行人的陈述及申辩。
故而对这类案件审查的准确性,有必要设置一定的监督、救济途径。
另外,即使需要满足行政行为效率的要求,那么执行后也应当给被执行人一个正当的而且是可以普遍适用的救济方式。有人提出,若执行以后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让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进行国家赔偿就可以了。
这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具体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强制执行后,执行就是司法执行而不是行政执行,如执行所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被执行人有权先行要求人民法院对据以执行的行政裁定的违法性进行确认,人民法院也应当先予处理;处理完毕后,如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申请执行时提供的执行依据违法,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该行政主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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