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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意见是什么呢?

北京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意见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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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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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加强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置的卫生防护   市卫生计生委等单位要制定传染病现场调查处置人员的防护标准、突发情况应急处置预案,完善预防性用药储备和使用制度,定期组织开展人员防护培训和演练,引导从事一线防治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主动接种疫苗。
     市卫生计生委、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农业局、市园林绿化局等单位要为从事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口岸检疫、动物疫病防治、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监督执法等工作的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防护装备,配置必要的现场调查处置设备设施,及时做好疫点、疫区或被污染场所及物品的卫生处理工作,有效降低防治人员在病例调查、传染源和密切接触者追踪运送、环境危险因素调查和疫源地消毒等现场工作中的感染风险。
       按照本市医药物资储备管理有关规定,由市卫生计生委提出传染病防控相关医药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建议,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组织编制全市储备计划,市财政局安排落实储备资金,各相关储备单位完成储备任务。
  遇有传染病发生时,医疗机构或其他需求单位应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级别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申请调用储备物资。     二、强化传染病患者转运救治的感染控制与职业防护   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市卫生计生委要会同市相关单位,建立和完善本市传染病预检、筛查、诊疗和救治体系,加强综合性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和传染病专科医院的功能分区及污水、污物处理等安全防护设施建设。
  各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区属医院和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二级及以下医院、运输企业相关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指导工作。  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指导各口岸运营单位做好口岸隔离检疫场所建设。
  承担传染性强、原因不明传染病转运救治任务的转诊医疗机构和定点医院,应配置负压担架和负压病房等传染病转诊及救治设备设施,确保转运救治过程中患者家属及医务人员安全。   各综合性医院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加强感染性疾病科建设。
    二级及以上医院要按照本市关于疾控处(科)、医院感染管理处(科)设置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医院疾病预防控制和感染管理机构,并按照标准配备感染管理专职人员。加强医院预检分诊和感染性疾病科或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工作,储备充足、合格的防护用品,落实医院感染监测、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职业防护等关键防控措施,切实保障群众就医和医务人员从业安全。
       三、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建设   在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在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提高本市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检测能力,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单位要做好相关建设和后期运行维护的资金安排。
  推动在京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资源共享,为本市传染病防控、救治提供高水平的技术支撑。     市卫生计生委、市农业局、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园林绿化局等单位要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菌毒种及标本保藏、储存运输相关规范和操作流程,建立人、动物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协调工作机制,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应对和处置预案,完善应对准备和相关设备、设施、技术储备。
    要健全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体系,加强对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质量控制和全过程监管,做好样本采集、运输、保存、检测等环节的人员防护。市相关部门、实验室设立单位要明确行政管理和技术责任人,加强对生物安全事故应对和处置预案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加强实验室人员培训,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四、做好医疗废物处置、患者遗体处理及相关人员防护   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市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落实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全过程管理。
  市环保局要加快推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建设,确保医疗废物出口通畅。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医疗废物流失。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传染病患者遗体进行卫生处理,对死者生前居住场所进行消毒,对确诊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尸体解剖查验要在符合防控标准的解剖室和严格防护的条件下进行,尸体解剖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要按有关处置办法进行规范处理。
       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检验检疫相关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处置的有关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确保其健康安全。
     五、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工资待遇等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业局等单位要共同研究制定本市传染病防治人员工作津贴和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具体办法。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和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适当津贴,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确保资金拨付到位、发放到位。对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根据工作风险、强度和时间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诊断标准明确、因果关系明晰的职业行为导致的传染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业局等单位要确定重大传染病及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防治一线人员范围,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
  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给予抚恤、保障。  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单位要不断完善医疗保障政策,逐步扩大基本医保保障范围,继续落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加强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衔接,切实减轻重大传染病患者就医负担。
     六、加大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力度   市卫生计生委、市农业局、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单位要健全信息发布常态机制,坚持公开透明发布传染病防治信息。  加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的舆论引导,充分发挥媒体作用,进一步加大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公益宣传力度,积极报道传染病防治典型事迹,树立传染病防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加强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公民健康素养;各医疗机构,特别是传染病医院,应加大医务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感染管理等的宣传教育,强化对患者及其家属的健康教育,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传染病防治的良好氛围。
       七、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确保政策落实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明确部门分工任务。传染病防治工作经费要纳入市、区财政预算,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
  完善传染病防治相关安全防护装备和耗材的供应与储备机制。加强对传染病防治人员尤其是处理重大传染病疫情一线人员的心理健康关爱。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区政府、市相关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细化政策措施,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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