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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地征收的批准机关和权限有哪些规定?

对土地征收的批准机关和权限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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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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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 超过70公顷的。征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4 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 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 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 条第1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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