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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简易程序如何适用?

刑事案件的简易程序如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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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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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简单轻微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 简易程序是对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与普通程序相比,有以下特点: (1)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一审程序中,对二审案件不适用;(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得适用;(3)在简易程序中,可以有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4)只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定刑较轻、争议不大的案件;(5)简易程序中,除了检察院监督立案的案件外,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6)简易程序一般应当当庭宣判,不采用定期宣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简易程序适用于下列案件: 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  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3。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   另据规定,对于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
  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2。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3。公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
    被告人、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 5。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6。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简易程序在适用上有两种途径,包括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和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1。
  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在起诉的时候书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人民法院认为符合简易程序的规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认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按照普通程序重新起诉; 2。
  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时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简易程序条件,拟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实践中,由于法院和检察院互相制约,互相牵制,容易造成两家的互相扯皮,影响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而且程序繁琐,违背了简易程序设立的宗旨。 值得注意的是,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
    公诉案件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否认的; 4。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
  其他应当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审理期限应当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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