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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当视为要约?

什么样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当视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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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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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以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广告的内容是对商品房开发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包括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房屋本身的位置、朝向、户型、结构、空间尺寸,设备安装的数量、品牌、住宅小区的规划、配套设施等等;说明和允诺的内容是具体的、确定的,即有明确具体的交房标准、交房日期、设备品牌、外观形象、确定的小区规划目标,配套设施;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价格的确定具有重大影响,即广告内容不仅对购房人具有重大的心理诱惑,对买卖合同的订立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属于房屋价格的构成因素,如优惠购买的折扣、随房赠送的附属设施、免费和优惠享受到配套设施,房屋的质量、环境和设备品牌的说明和允诺。
    只有具备上述内容,即使说明与允诺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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