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虚假宣传,开发商将面临哪些处罚?
国家工商总局在1996年出台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分别在第十条中对房地项目位置宣传“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进行规范,第十一条中对市政设施进行了规范如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第十六条中对回报率进行了规范如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但是《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全部
国家工商总局在1996年出台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分别在第十条中对房地项目位置宣传“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进行规范,第十一条中对市政设施进行了规范如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第十六条中对回报率进行了规范如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但是《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仅是部门规章效力较低且处罚力度不够,仅在第二十一条中规定: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没有专门针对房地产广告进行规范条款,其中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房地产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或误导公众。比如广告中有限量特价房内容的,必须注明限量套数,限量特价有效期;房地产销售广告应当载明房地产项目的具体位置,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适当,房地产项目位置的表述有参照物的,应以该项目与参照物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为准,不得以所需车程、时间进行表述;房地产广告有附赠内容表述的,应当准确标明附赠物品的品牌和数量;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公益设施设备及其他市政设施设备等,如不在项目规划范围内或正在规划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载明。
二、房地产广告不得出现如下内容:比如不得出现融资和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变相融资内容,不得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等承诺;不得使用第一、唯一、首家、独一无二、尊、极、豪、顶等绝对性和夸大表述房地产项目性质性能的词语及其类似词语;不得使用热销、抢滩、抢购、火爆、甩卖等含糊描述房地产项目销售状况的词语及类似制造紧张空气的词语;不得出现未经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确认的评比、排序等对房地产项目综合评价的内容
三、房地产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不得发布申领“优惠卡”、“会员卡”等涉嫌预售行为的广告;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无法兑现的各种价格优惠、服务标准、环境及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
房地产广告中载明的承诺内容和事项,应当与购房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
对于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并抄告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加强对房地产广告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照相关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无论是《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还是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广告的通知 ,对于开发商的虚假宣传行为处罚力度都比较轻,难以遏制房地产开发商虚假宣传,目前全国人大正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中第二十四条中专门对房地产广告进行规范并加大对虚假宣传的处罚力度:房地产广告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项目位置应当以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表示;涉及价格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涉及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的,应当明确表示;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信息应当真实。
第五十六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责令广告主或者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2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的,处广告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