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保障房和廉租房,不知道衢州有
参考资料:衢政办发〔2012〕126号2012年度衢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衢州市廉租房申请对象如下:
廉租住房申请对象包括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和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
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是指已依法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户籍、住房条件的申请家庭。
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是指已依法取得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证》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户籍、住房条件的申请家庭,以及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户籍、住房和经济收入等条件的申请家庭。
衢州市廉租房申请条件如下:
(一)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的条件。
申请廉租房的低保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济条件。申请家庭持有民政部...全部
参考资料:衢政办发〔2012〕126号2012年度衢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衢州市廉租房申请对象如下:
廉租住房申请对象包括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和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
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是指已依法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户籍、住房条件的申请家庭。
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是指已依法取得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证》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户籍、住房条件的申请家庭,以及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户籍、住房和经济收入等条件的申请家庭。
衢州市廉租房申请条件如下:
(一)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的条件。
申请廉租房的低保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济条件。申请家庭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
2.户籍条件。具有衢州市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1年以上的城镇居民家庭。
下列人员应列入申请家庭成员:
(1)具有本细则适用范围内城镇居民户籍的配偶;
(2)与申请人及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以及不满30周岁独立租房居住但户口与父母在同一户籍内的子女,含异地就学的在校(不包括境外)学生、现役义务兵、申请时未满10周年的现役士官、服刑人员、劳教人员。
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
(3)与申请人及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具有城镇居民户籍的父母;
(4)与申请人及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具有城镇居民户籍的有法定扶养、抚养、赡养关系(证明)的其他成员。
下列人员可单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年满22周岁以上(含22周岁)且持有一、二级残疾证的重度残疾人和年满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因无住房而不能单独立户与父母在同一户籍内的子女。
3.住房条件。
无房户或按家庭成员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
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面积认定:
(1)私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已申请参加集资联建或以各种方式购建住房但未办理房产证的)。
(2)待入住的征迁安置房。
(3)承租的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房,下同)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面积部分。
(4)在申请前3年内已转让、析产、赠与的私房(包括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
(5)在申请前3年内领取征收补偿款的,其原已拆除的私房或原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的条件。
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除满足本细则规定的低保廉租房申请户条件中的“户籍条件”和“住房条件”外,经济条件必须达到:
申请家庭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证》,或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月收入在1050元以下。
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月收入认定办法按《浙江省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浙民助〔2010〕225号)执行。
衢州市廉租房保障形式及适用对象如下:
廉租住房保障形式以实物配租为主,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租金减免为辅。
(一)实物配租: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以及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中的特殊家庭(取得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证》家庭、孤寡老人、一级至四级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军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或者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家庭中夫妻有一方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其他特殊情况)给予实物配租,也可以根据其家庭意愿选择住房租赁补贴等其他的保障形式。
对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若放弃实物配租而选择住房租赁补贴的,补贴标准可提高30%发放。
(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未获得实物配租的其他符合廉租房保障申请条件的家庭,给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三)租金减免:对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廉租房保障申请条件的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和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中的《特困证》家庭实行租金减免,保障标准不足部分面积发给住房租赁补贴。
衢州市廉租房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
在公布的廉租住房申请期限内,凭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领取《衢州市区廉租住房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如实填写,连同下述材料一并递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家庭成员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家庭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已拆迁的房屋还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已出售的房屋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承租公房或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或租赁协议;申请家庭成员中如有非城镇户籍的,还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国土局出具的农村住房(批地建房)情况证明)。
5.申请家庭成员的其他相关证件:如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证》原件、复印件;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劳动模范等有效证明。
6.属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的还需提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有工作单位的,应提供单位证明和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的工资发放单,由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如审核单位认为申请人所提供的收入证明有异议的,则需经市人力社保局确认盖章后才有效;属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盖章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盖章。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应提供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的养老金领取情况证明。
7.签署诚信承诺书和委托审核机关对申请家庭收入包括金融资产在内的各类财产状况进行核定的授权书。
8.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和复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建局职能部门。
市住建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其中申请人家庭成员农村批地建房情况由市国土局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给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在收入审核表中作出收入认定结果并反馈市住建局职能部门。其中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应事先征求市总工会的意见。
市住建局将上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汇总后,并会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总工会、市人力社保局、市残联、各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进行联合审核。
(三)公示。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住建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住建局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家庭成员姓名、经济收入及住房情况等。公示期限为15日。
(四)认定。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包括有异议但经核实排除异议的),由市住建局予以登记认定并在《审核表》上签署“公示无异议”和享受何种保障形式的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对公示期间有投诉举报的,由市住建局会同市监察、民政、总工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在1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说明理由。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建局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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