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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供证据不成立时被告是否需要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原告提供证据不成立时被告是否需要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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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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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2014年10月,某市公安分局局长郭某带领手下警员在社区巡 查时,发现某社区人员赵某吸毒。郭某等人遂将赵某抓获,后经过 调查发现,赵某并非初次吸毒被发现,此次系再度因吸毒被抓。
  郭某认为赵某吸毒成瘾,社区戒毒无效,遂对赵某作出强制戒毒一年 半的决定。赵某不服,认为自己可以通过社区戒毒,无须强制戒毒,于是提起行政诉讼。  赵某提供的证据经过质证后不能成立,那么被 告是否还需要证明强制赵某戒毒的合法性。
  在原告不能证明被告行为违法的情况下,被告仍需就其行政行 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主要审查被诉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机关理所当然要向人民法院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且一般情况下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举证。
    本案中,赵某对强制戒毒的决定不服,即使其提供的证明被诉 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也不能因此免除公安局的举证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也可以提出证据来证明行政行为违法,但这只是原告举证权利的表现,而不是承担证明责任,因此,即使证据不 成立,原告也不必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也不因此免除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明责任。
    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 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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