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03号生产的红酒
一、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是指企业的成立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即确立了其法人资格。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后,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搜索民事责任,并且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而未经登记核准的企业,其生产经营活动都是非法的。 因此,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首要条件。 二、产品质量长期稳定 《免检实施细则》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的具体要求是:“申请免检的产品连续稳定生产两年以上,出厂的产品未出现批次质量不合格;在两年内未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过造成用户、消...全部
一、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是指企业的成立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即确立了其法人资格。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后,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搜索民事责任,并且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而未经登记核准的企业,其生产经营活动都是非法的。
因此,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首要条件。 二、产品质量长期稳定 《免检实施细则》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的具体要求是:“申请免检的产品连续稳定生产两年以上,出厂的产品未出现批次质量不合格;在两年内未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过造成用户、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未发生对用户、消费者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不依法履行“三包”规定,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等质量事故”。
上述要求可以归纳为两句话。一是产品连续稳定生产两年以上;二是产品在两年内未发生过质量事故。 产品连续稳定生产两年以上中“连续”一词是指不间断地;“稳定生产”是指产品质量持续满足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
“连续稳定生产”实际上是对企业产品设计、生产设备、设施、工艺、技术、人员及控制水平的综合要求。如果企业在两年内出现下述三类质量事故,就不能称之为“连续稳定生产”。 (1)产品在两年内发生过出厂产品批次质量不合格的质量事故。
这是质量事故中的第一类 为了既能保证产品质量,又能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企业产品出厂大部分都采取抽样检验的方式进行。抽样检验首先要确定批。“批”是抽样检查理论中的术语,是由生产条件基本稳定的过程中生产的同种(型号、规格等)产品构成。
根据产品特点和生产工艺,企业往往采取不同的组批方式,如投料批、运输批,或者人为的按照日期、班次组批。企业质检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逐批抽样检验,合格者放行;不合格者不准出厂,并采取返修、返工、报废等方式处理。
出厂产品出现批次质量不合格,说明企业质检机构不能认真履行职责,或者不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不能保证出厂产品质量,因而也就不能给予免检。 (2)产品在两年内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过造成用户、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这是质量事故中的第二类。
《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的第一项要求就是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并且对于违反上述要求的责任者规定了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另外还对因产品存在上述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要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这说明造成此类质量事故是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免检产品质量应当长期稳定,决不能出现此类事故。 (3)产品在两年内发生过对用户、消费者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不依法履行“三包”规定,造成较坏的社会影响的质量事故 这是质量事故中的第三类。
企业尽管采取了保证产品质量的各项措施,但由于多数采取抽样检验的方式,不可能保证“批”中每一单位产品都合格。因此,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要求,对于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实行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修理、更换、退货”即“包修、包退、包换”,简称“三包”。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部分产品提出了明确的“三包”要求。
列入上述文件产品目录中的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认真履行“三包”规定。未列入上述文件产品目录中的产品生产企业,也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参照上述文件的原则要求,提出自己的“三包”承诺,并认真履行。
“造成较坏的社会影响”是指企业对于用户、消费者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不认真履行“三包”规定,出现被省或国家级新闻媒体曝光,或者出现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等情况。 三、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是指企业贯彻了GB/T1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国家标准及其他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建立了质量保证体系并能认真实施。
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才能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免检实施细则》对“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还特别强调了两项要求:一是企业“具备健全的质量检验机构,能够保证出厂产品质量”;二是企业要“认真处理质量申诉,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1。关于“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企业为了保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地达到规定要求,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即对影响产品质量的各个环节,如产品设计、采购、工艺装备、生产制造、检验和试验、包装贮运、销售以及售后服务等全过程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影响产品质量的技术、管理和人员等因素处于受控状态。
要达到上述要求,必须采用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如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ISO9000(我国等同采用,编号为GB/T19000)族标准建立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免检是国家的一项鼓励政策,因此要求申请企业贯彻国际先进的质量管理体系。这里所说的贯彻并非是指企业一定取得有关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产品质量认证证书,而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执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
2。具备健全的质量检验机构,能够保证出厂产品质量 检验是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环节之一。检验的职能由企业质量检验机构承担。企业质检机构通过对进厂原材料、外购外协件的检验,严格控制不合格的原材料不投产;通过对工序产品的检验,阻止不合格的半成品流入下道工序;通过对制成品的检验,保证不合格的产品不出厂;通过各种质量检验信息的反馈,为企业改进和提高产品质量提供依据。
因此,企业具备健全的质量检验机构是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如果企业获得了产品免检资格,则企业的产品自获准免检之日起三年内,在全国范围内免除各级政府部门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实施的各种形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政府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免除了,其职能实际上由企业的质量检验机构承担。因此,《免检实施细则》强调了对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要求。所谓“健全的质量检验机构”是指企业质检机构组织机构健全,职责明确;制定了必要的规章制度和作业指导书,并能认真实施;具备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检验人员的数量和素质满足检验工作需要;检验工作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特别重要的是,质检机构负责人和负责产品出厂控制的人员能够认真履行职责,不受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诱惑,独立做出判断,把住出厂产品质量关。
而目前我国正在推行的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都对企业质检机构提出了相应要求。尚未通过质量认证的企业,可以按照GB/T15481-1995(ISO/IEC指南25)《校准和检验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质检机构。
3。认真处理质量申诉,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合格产品的概念是对批而言的,任何企业都不可能保证出厂产品百分之百地符合要求,总有个别产品存在某些瑕疵(按照概率统计学理论,约为千分之三)。因此,当用户、消费者提出产品质量申诉时,企业要认真受理,并按照“三包”规定及服务承诺,及时妥善予以处理,做到让用户、消费者满意。
1999年12月5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要求“企业要面向市场,以满足用户和消费者的需要为目标”,要“全面推行售后服务质量国家标准。要把售后服务作为企业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严格服务制度,加强售后服务力量,建立健全服务网络,忠实履行对用户的服务承诺,实现售后服务的规范化”。
因此,在当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售后服务既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又是体现质量水平的重要标志。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售后服务方面作出表率。 四、产品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经济效益排名位于本行业前列 产品市场占有率是指产品在市场上占有的份额,一般按销售量(或销售额)与该类产品全国总销售量(或总销售额)之比计算。
经济效益又称“经济效果”,是指社会经济活动中对劳动耗费和劳动成果的比较。企业经济效益以企业赢利的高低为综合指标。《免检实施细则》规定,企业经济效益按企业的利税总额计算。 《免检办法》对免检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及其生产企业经济效益做出了相应要求。
一是主要考虑到市场占有率高的产品一般被重复检查的次数较多,企业对免检的要求较迫切,免于检查对这些企业的意义较大;二是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在产品质量方面一般比较过硬,对这些企业的产品免于检查不会存在太大风险;三是对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的产品免于检查也符合《免检办法》扶优扶强的目的。
需要指出的是,本条所提的“产品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经济效益综合排名位于本行业前列”,强调的是本行业,是针对全国而言的。仅在某个地区排名前列但在全国排名一般的产品和企业,则不符合本条的规定。 计算市场占有率时,销售量按申报免检的产品计算,不能将申报企业所有产品计算在内;产品市场占有率参考具体产品所属行业上一年度统计的数据确定。
计算经济效益时,按申报企业的利税总额计算,包括不属于申报范围产品的利税。做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统计部门一般是按企业来统计利税总额,不分解到具体产品。若要拆分到产品,则需要由企业自报,无法保证数据的准确。
企业经济效益的具体数据以统计部门上一年度的数据为准。 五、产品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现行标准体系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4级。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两种类型。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执行。
我们要求免检产品的产品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一方面是法律规定的鼓励措施的具体落实,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证获得免检产品是实物质量高的产品。低标准、低实物质量的产品,不能获得免检资格。
六、产品在全国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最近组织的监督抽查中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均为合格,且两年内未出现不合格的情况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各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代表政府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方式还包括定期监督检查、统一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是政府部门掌握企业的产品质量状况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也是验证企业是否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手段,因此《免检办法》中将:“产品在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均为合格”作为免检产品必要的条件之一。
《免检实施细则》中增加规定的“最近”是指从申报前最后一次检查开始向以前推。连续三次以上均为合格是指次与次之间没有出现不合格的情况。 由于连续三次的监督检查其时间间隔无法确定,有的可能只有半年,因此,单纯依据这一条件还不足以证明企业产品质量是否长期稳定,因而,有必要将两年内未出现不合格的情况作为必要条件之一。
七、产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 免检产品生产企业除了具备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完善等条件外,还应当是遵守法律、法规的模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 (1)产品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产品包装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 (3)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4)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5)不得无标生产。 (6)定量包装产品的计量准确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7)生产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 (8)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
(9)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节能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 (10)不得存在侵犯他人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 (11)不得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12)产品及其生产工艺不属于国家限制发展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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