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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审批办理条件有哪些?

佛山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审批办理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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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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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管理办法》(2000年9月18日,广东人民政府令第60号发布)第五条的规定,申请举办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的基本条件:   (一)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有所开设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管理制度;   (二)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办学经费、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   (三)有大学以上学历和相应的业务专长及管理学校能力的学校负责人;   (四)有适应专业教学要求和相对稳定的一定数量的专、兼职教师,其中担任专业技术课的教师须具有3年以上专业教学实践经验。
       2、根据《关于专修学院自学考试辅导机构审批和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教职〔2002〕2号)第四至十条,设置专修(培训、辅导)学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符合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二)设置专修学院,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本科学历、高级职称的专职院长和副院长。     (三)设置专修学院必须有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职称的不低于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高级职称专任教师2人,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   (四)必须有学院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五)须有与学院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校园和校舍,以保证教学、生活和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校园独立,其占地面积一般应在30亩以上。建校初期,   教学、行政及生活用房(不含教职工宿舍)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000平方米。
  租赁校园、校舍的,租赁期不少于10年。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在建校初期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100万元,适用图书不少于1万册。
     (六)建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维持学校正常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的来源和可靠的保证。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00万元,举办者必须在审批机关监督下向所办专修学院足额划拨开办资金。以货币出资的,须先将出资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学院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在受理时出具银行存款余额证明,货币出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以实物出资的,在受理前须依法评估作价,提供财物清单;以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在受理前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除土地使用权外的无形资产出资额不得超过开办资金总额的20%;   (七)新建学院必须达到上述设置标准外,在4年内还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在校生规模不少于1000人,其中全日制的不少于600人;专任教师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低于25%;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300万元,教学、行政及生活用房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适用图书不少于3万册;形成具有职业培训特色的较健全的学校管理制度。
       3、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下放审批和管理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权限的通知》(粤教职函〔2010〕49号),新审批成立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名称一律不得冠以“专修字样,机构类型一般为培训、辅导、进修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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