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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兼并等决定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兼并等决定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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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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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16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 可以兼并其他企业,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说明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兼并其他任何企业,而且 只需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记录以备查而不是审查批准。
  企业对是否兼并其他企业有完全的自主 权,也就是说企业完全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和经营状况,决定是否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 企业失去法人资格。  同样,企业也有是否分立的自主权。
  兼并或分立都是经营管理行为,是企业 在市场中求生存的自身要求。对于行政机关强制企业兼并其他企业或者作出分立决定,应属侵犯 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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