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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抵押权会不会因为企业的兼并而混同消灭呢

请问下题答案是什么,为什么? 15、甲企业向乙丙借款,将自己的房屋分别抵押与乙丙,并先后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乙的抵押权登记在先,丙的抵押权登记在后。后因乙企业兼并甲企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乙企业对甲企业享有的抵押权因混同而消灭 B、乙企业对甲企业享有的抵押权不因混同而消灭 C、乙企业因混同而使抵押权消灭,故该房屋由丙企业行使抵押权 D、乙企业不因混同而使抵押权消灭,故其可以以登记在先的抵押权对抗丙企业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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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23

0 0
    同意北方狼的答案:A、C。我国《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另《担保法》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上面可以看出,我国严格遵从担保物权的附从性,即当被担保的债权消灭时,抵押权也随之消灭;进而在前顺序的抵押权消灭时,后顺序的抵押权在实现时即可依担保法第54条的规定,自然取代前顺序的抵押权的位置,从而形成事实上的抵押权顺序升进主义。
    。

2008-01-11

38 0
表述正确的有B、D 。 >有明确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混同时,抵押权不因此而消灭,是为了对抗其他抵押权人的升位.

2008-01-11

34 0
表述正确的有A、C 。 因为乙兼并甲后混为一体不再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无须再抵押。 甲乙之间的债务关系解除后,依次则为由丙企业行使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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