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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罚 ?

什么是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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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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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指肉刑、死刑;罚指以金钱赎罪。后泛指依照法律对违法者实行的强制处分。《书?吕刑》:“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史记?吕太后本纪》:“刑罚罕用,罪人是希。
  ”《旧唐书?韦凑传》:“善善者,悬爵赏以劝之也;恶恶者,设刑罚以惩之也。” 鲁迅 《且介亭杂文末编?写于深夜里》:“我叫不出这刑罚的名目。  ” 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国家创制的、对犯罪分子适用的特殊制裁方法,是对犯罪分子某种利益的剥夺,并且表现出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行为的否定评价。
  对于刑罚的本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 刑罚权 刑罚是国家创制并且以国家的名义适用与执行的。因此,在理解刑罚概念的时候,首先就涉及刑罚权问题,也就是从刑罚与国家的关系上来探讨刑罚的本质。
     刑罚权是国家基于独立主权对犯罪人实行刑事制裁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说,刑罚权是国家权力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它是一种国家权力。因此,刑罚权的存在是以国家权力为前提的,两者密切相关。
  在这个意义上说,刑罚权属于公刑权,以区别于私刑权。 刑罚权不是抽象与空洞的,它必然通过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而在刑事法律活动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表现,这就是刑罚权的种类。  下面分别加以论述: (一)制刑权 刑罚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首先表现为制刑权即刑罚的创制权。
  从广义上来说,制刑权的内容包括:(1)废,即废止某一种刑罚制度的权力。(2)改,即修改某一种刑罚制度的权力。(3)立,即确立某一种刑罚制度的权力。对刑罚制度的废、改、立,就是制刑权的全部内容。
    制刑权是刑罚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它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直接以国家名义行使的,因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求刑权 刑罚创制以后,还要适用于一定之人。这就发生了由谁通过何种方式请求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问题。
  这种请求对犯罪人予以刑罚处罚的权力,便是求刑权,也就是起诉权。  在古代社会,求刑权往往在于被害人。随着国家权力的扩张,求刑权收归国家所有,并授予检察机关行使,表现为公诉的形式,因而成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在少数情况下,求刑权仍由个人(一般是被害人)行使,以自诉的形式出现。显然,自诉案件中的求刑权是个人权利,而不属于国家刑罚权的范畴。   (三)量刑权 在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就发生了一个刑罚裁量的问题。
  根据求刑权而决定是否科刑以及科处何种刑罚的权力,就是量刑权。量刑权包括是否科刑与科处何种刑罚两个方面的内容。是否科刑,是指在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基础上,决定其应否受刑罚处罚。科处何种刑罚,则是指在确定犯罪人应当科刑的基础上,确定刑罚的具体种类和份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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