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惩罚犯罪分子的一 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 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主 刑的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于一个犯罪,只能适用 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
主刑包括如下几类:(一)管制,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 制其一定
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刑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 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 以下。
数罪并罚时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二) 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就近执行的 一种刑罚。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主刑,主要适用于罪 行镑轻,需要短期关押的犯罪分子。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 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三) 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 强制其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罚中适用最广泛的 一种刑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数罪并罚时, 有期徒刑可以超过15年,但最高不能超过20年。有期徒刑的刑期 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 1曰。
(四) 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并强制其劳动 改造的一种刑罚。无期徒刑的特点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但是, 并不是说犯罪分子没有改过自新、重新回到社会的机会,只要罪犯 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在服刑期间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可以 减刑或者假释。
在国家发布特赦令的情况下,符合特赦条件也可以 被特赦释放。(五) 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它是我国刑罚 中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犯 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 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 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 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 法院核准。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它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 独立适用。一个主刑不仅可以适用一个附加刑,而且对于同一犯罪和同一犯罪人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附加刑包括如下几类:(一) 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和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 纳一定金钱的一种刑罚。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 定罚金数额。 (二)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 动权利的一种刑罚。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外,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 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 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三) 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 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 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 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没收财产以前 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 求,应当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