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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信用社工作人员的犯罪主体资格问题!

信用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能构成哪些罪?

全部回答

2006-12-30

0 0

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可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受贿罪以及违法放贷方面的犯罪

2006-12-15

148 0

    第一,97年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可见,97年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两类,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另一类是准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叫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在北方许多省市,农村信用社是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国有企业,那么,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应算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信用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罪,实践中一般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

2006-11-14

147 0

  同意北方狼的部分说法。法眼所说的国家委派人员应该不是楼主所指的工作人员。 还有可能涉嫌,违法发放贷款,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等等,这也只是一部分。
   信用社工作人员是集体工作人员,他们涉嫌职务犯罪是由公安机关管辖,你可以看一下经济犯罪方面的,很多方面信用社工作人员都可能触犯到。

2006-10-18

116 0

在履行公务职责时,可以构成一切公职犯罪。其他职责,应当参照公司企业人员犯罪罪名。

2006-10-10

117 0

查询刑法条文解释。

2006-09-18

131 0

信用社是企业无疑问,其工作人员构成却不能一慨而论。信用社原由农行(国有企业)代管,行社分离时,部份农行员工(干部)被人民银行委派到信用社任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该部份员工应为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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