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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从开庭到宣判要多久?最迟不得超过多久?

我朋友因为渎职罪被起诉,开庭距今已经两个月了,法律上不是规定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吗,为什么还没有结果?最迟什么时候有结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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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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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特殊情况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你们可以具体询问承办法官是什么情况,如果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提出需要补充侦查,那时间会长些。还有检察院主动撤诉的话,法院就不会下判决了,只下一个裁定。

2006-08-19

    刑事案件的一审审判期限,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在特殊情况下(如犯罪涉及面较广,取证较为困难等原因),经高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这么算来,最长应该是2个半月,但是刑诉法还规定了一些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情形,对审判期限的计算有所影响。   1、延期审理:根据最高院《刑诉法解释》第156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
   依照前款规定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根据《刑诉法》第168条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另外,在审判过程中如果出现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审判期限停止计算)。 综上所述,在没有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的情形下,刑事公诉一审期限为1个半月,经高级法院批准最长为2个半月。
    一旦出现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的情形,审判期限就要中止计算或者重新计算,这部分内容十分繁杂,我的以上说明也是举一些例子,不是十分全面的,只是告诉提问者,计算审判期限不能单单考虑《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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