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合同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的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知,合同具有相对性,只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在公司未成立时,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合同相对人只能向发起人主张合同权利。但是,公司成立后确认该合同的或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的,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公司承担责任。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全部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的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知,合同具有相对性,只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在公司未成立时,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合同相对人只能向发起人主张合同权利。但是,公司成立后确认该合同的或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的,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公司承担责任。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的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了例外情况:“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因此,设立公司的行为是全体发起人为设立公司的共同行为。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合同,推定为设立公司进行的行为,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发起人是为了个人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但如果相对人为善意的,仍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