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我要怎么办与公司合同解除我现在
你好!
不宜心急--保胎要紧!
另外提醒你:按照目前你的状况,即使合同即将到期,只要你不提出离职(如果孕期需要是可以请假的,并且还有3个月的法定有薪假期),公司仍无权解除和你的合同关系!!!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只有等到你生小孩并且小孩满周岁之后,他们才可以一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合同。 否则可以要求赔偿期间的所有待遇。
如果公司肆意要让你办理离职的话,请赶紧收据和公司工作相关的证据、合同、工资条、工作证明、入职日期等等证明,然后提请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百分百可以赢!!!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全部
你好!
不宜心急--保胎要紧!
另外提醒你:按照目前你的状况,即使合同即将到期,只要你不提出离职(如果孕期需要是可以请假的,并且还有3个月的法定有薪假期),公司仍无权解除和你的合同关系!!!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只有等到你生小孩并且小孩满周岁之后,他们才可以一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合同。
否则可以要求赔偿期间的所有待遇。
如果公司肆意要让你办理离职的话,请赶紧收据和公司工作相关的证据、合同、工资条、工作证明、入职日期等等证明,然后提请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百分百可以赢!!!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如下案例,应该对你有参考意义】:
孕期被解聘 女教师获得赔偿5。5万1 楼
2008-4-18 9:59:43 白天要睡觉 发表于 搜房网 - 苏州业主论坛 - 康桥丽都
在试用期过后,怀孕2个月的女教师接到了学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在顺利生产结束后,女教师把“东家”告上了法庭。
2006年8月1日,汪静受聘担任苏州市一家技术学校的教师,双方签订了一份引进人才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6年,自200
6年8月1日至2012年8月1日止,试用期为3个月。
2007年1月19日,即试用期过后一个多月,校方以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为由,单方面与汪静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发出书面通知,并表示其它事项另行协商。汪静签收通知后,向校方提出书面异议。而这时汪静已经怀孕两个月。
此后,学校没有给汪静安排教学任务,并于3月份后停了汪静的工资和社会保险。汪静也一直未到学校上班。
2007年9月,汪静入院产下一女。同年10月份,汪静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无果的情况下,只能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校方与自己恢复劳动关系,赔偿工资损失58045元及赔偿金14511。
25元,生育医疗费用10522。41元,补交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对此,学校认为汪静签收通知时,表示已经认可了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当时,汪静在自己明知已经怀孕的情况后仍然签收了通知,表示她放弃了孕产期和哺乳期等应享有的权利。
汪静在接到通知后也一直没有到学校上班,也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汪静要求补发工资和补缴社会保险等没有理由。
日前,经过调解,汪静终于和学校达成了一致协议,汪静与学校终止劳动关系,学校一次性支付汪静工资、生育医疗费、考核奖等合计入民币55000元。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