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99年军转干部住房补贴如何处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军队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补贴,是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含由军队负责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士官(以下简称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
第四条 军队住房补贴应当遵循统一政策,集中管理,合理负担,量力而行,统筹兼顾,稳中求进的原则。
第二章 住房补贴标准
第五条 军队住房补贴由基本补贴和地区补贴构成。
符合本办法第三...全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军队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补贴,是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含由军队负责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士官(以下简称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
第四条 军队住房补贴应当遵循统一政策,集中管理,合理负担,量力而行,统筹兼顾,稳中求进的原则。
第二章 住房补贴标准
第五条 军队住房补贴由基本补贴和地区补贴构成。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应当享受基本补贴。
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在转业、复员安置地区或者牺牲病故后合法继承人户口所在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高于每建筑平方米2300元,支取住房补贴的,以及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高于每建筑平方米2300元的地区购买住房的,另给予相应的地区补贴。
第六条 1999年12月31日以前提升的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的士官,基本补贴实行分段计算,记入个人住房资金帐户。1999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一次计算;从2000年1月起,按月计算。
2000年1月以后提升为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为士官的,基本补贴按月计算,记入个人住房资金帐户。提干或选取士官以前工作年限(不含已享受住房补贴年限)内的住房补贴,按照提干或者选取士官命令当月的本人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工)龄工资,下同]一次计算。
第七条 1999年12月31日以前提升的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的士官,一次计算的基本补贴计算公式=[199912月份基本工资(基本离休费或者退休费)×住房补贴系数0。4094 ×1999年12月份以前的军(工)龄月数]+[每平方米每年8元×1992年6月以前的军(工)龄年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19992年7月以后到1999年12月以前提升为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为士官的,应当按照下达提干或者选取士官命令前的军龄,给予每平方米每年8元的军龄补贴。
1992年12月以前提升的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的士官,2000年1月以后工作年限内的基本补贴,以及2000年1月以后提升的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的士官,按月计算的基本补贴计算公式=月基本工资×住房补贴系数0。
4094。
2000年1月以后提升为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为士官,提干或者选取士官以前工作年限(不含已享受住房补贴年限)内的基本补贴计算公式=提干或者选取士官命令当月的基本工资×住房补贴系数0。
4094×提干或者选取士官前的军(工)龄月数。
第八条 地区补贴计算公式=基本补贴总额×地区补贴系数。
第九条 基本离休费或者退休费,按照1999年12月份计发的基本离休费或者退休费计算。
基本离休费包括离休进基本离休费(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1个月的基本工资)和离休后至1999年12月以前增加的基本离休费。
退休费包括退休地退休费(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1个月基本工资)和退休后至1999年12月以前增加的退休费(不含地区津贴和护教龄津贴)。
1999年12月以前离休、退休人员的军(工)龄月数,按照批准离休、退休命令前的工作时间计算。
第九条 购房补贴建筑面积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正军职暂按(专业技术1、2级)180平方米;
2、副军职暂按(专业技术3级)165平方米;
3、正师职(专业技术4、5级)120平方米;
4、副师职(专业技术6级或高级专业技术7级)105平方米;
5、正团职(专业技术8级或中级专业技术7级)90平方米;
6、副团职(专业技术9级)80平方米;
7、营职(专业技术10、11级)70;
8、连、排职(专业技术12、13、14级)60平方米;
9、六级士官军(工)龄满26年以上的90平方米、不满26年的80平方米;
10、五级士官70平方米;
11、四级以下士官60平方米。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的或者参加集资建房的,不享受住房补贴;购买住房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本办法实施时对应职级购买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应当给予货币补差,具体货币补差办法加行制定。
第十二条 住房补贴系数和地区补贴系数,应当根据各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工资收入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和制定。
第三章 住房补贴的分配与管理
第十三条 住房补贴分配实行指标控制。
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的住房补贴应当按照个人申请,逐级报批,总部核准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总后勤部应当根据全军住房补贴数额、住房需求和各地房价等情况,年初向总后勤部直供单位下达住房补贴指标。
第十五条 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申请住房补贴时,应当填写《住房补贴申请》,由本人所在单位营房部门会同军务部门或者干部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查后,按照后勤供应渠道逐级汇总上报至总后勤部直供单位财务、营房部门,总后勤部直供单位财务、营房部门必须在指标内,审定住房补贴人员资格。
总后勤部直供单位在审定住房补贴人员资格时,应当确保转业、复员人员,重点安排军队负责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优先保障单位公寓房不足和资历较长、接近退役、夫妇两地分居或者双方单位沿未解决住房、配偶在地方已获准购房并落实住房补贴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人员。
总后勤部直供单位审定住房补贴人员资格后,应当编制下发年度住房补贴计划,并于8月底前报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总后勤部财务与基建营房部于9月底前联署办理批复。
申请住房补贴人员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按照上级批复从个人住房资金帐户中划拨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 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选择按照房改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的,不享受基本补贴和地区补贴,注销其个人住房资金帐户中的住房补贴;已列入计划安排的住房补贴,按照后勤财务供应渠道全额逐级上交到总后勤部财务,并入军队住房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 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离休、退休,应当从下达离休、退休命令的下月起停止计算住房补贴,其个人住房资金帐户中住房补贴余额的支取,应当按照军队离休、退休人员领取住房补贴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转业、复员,应当从停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计算住房补贴,其个人住房资金帐户中住房补贴余额的支取,按照军队退役人员领取住房补贴的有关规定办理。
1999年及以前年度确定转业、复员的军队干部、志愿兵,不享受军队的住房补贴。
第十九条 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牺牲、病故,应当从牺牲、病故的下月起停止计算住房补贴,其个人住房资金帐户余额,由本人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其合法继承人结清。
第二十条 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受降职、降衔、降级处分的,应当从降职、降衔、降级的下月起按照新的职级补贴,已享受的住房补贴予以保留。
第二十一条 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被叛刑或者劳动教养的,应当从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下月起停止计算住房补贴,已享受的住房补贴予以保留;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后继续服现役的,从发放工资的当月起计算住房补贴。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住房补贴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住房补贴不得作为计发个人待遇有关费用的基数。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军队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住房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后勤部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9年9月20日起施行。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