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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否算无房户

  口 我1971年参加工作,夫妻二人单位都没有分过住房,也没有购买过福利房,婚前一直和父母居住。1982年父母的私产房拆迁,由于我的户口在父母家,父母分到的二套住房有我一间居住。但两套住房均为父母承租(当时拆迁分得的房子都是承租房)。后因为暖气费问题,期中的一套半地下室住房改为由我承租,这样单位就给缴纳暖气费了。
  1987年我爱人从部队转业回到北京,我们一家三口人的户口才从我妈那里迁到半地下室。几年后由于父母怕死后引起家庭纠纷,故又把承租人更回到我母亲的名下。另一套住房父母按福利房已经买下。在我做承租人的几年中夫妻二人单位分房都因我是承租人而不能参与分房。现在单位进行房屋补贴,说我曾经是承租人,不能算无房户,我想不通,请问:我到底算不算无房户?为什么?单位说我只能参与补差,可是房子确实是我父母的,房管所给我出具了证明,证明当时拆迁确实是我父母的私房换来的,我不是产权人,只是居住人。
  我想问一问,按国家政策,这种情况难道我夫妻二人就无权得到住房补贴吗?如果补差我又不是承租人,怎么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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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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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谁能为你讲公道?哎! 无房户是指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从未享受实物分配住房(含租住或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或政府、企业提供优惠政策解决住房的。 职工本人及配偶均没有通过无偿分配、拆迁安置、延续承租或其他形式途径取得公有住房的为无房职工。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职工及其配偶未以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也未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为无房职工。
  住着下面三种不在核定范围的住房面积家庭也是无房户:职工全额出资按市场价格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承租、建造的住房;已按规定补交房价款购买的超标部分公有住房;职工及其配偶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
    购买商品房的职工应属于无房户的范围之内。 职工个人在单位没有分配住房,其配偶在单位承租或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了公有住房,不应是无房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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