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考试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考点一:参与施工合同履行管理的有关各方
1。合同当事人:发包人和承包人。
监理人不是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施工合同的履行管理中不是“独立的第三方”,属于发包人一方的人员,但又不同于发包人的雇员,即不是一切行为均遵照发包人的指示,而是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工作,以保障工程按期、按质、按量完成发包人的最大利益为管理目标,依据合同条款的约定,公平合理地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管理事项。
2。监理人给承包人发出的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如果监理人的指示错误或失误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负责赔偿。通用条款明确规定:
(1)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施工成本增加和(或...全部
考点一:参与施工合同履行管理的有关各方
1。合同当事人:发包人和承包人。
监理人不是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施工合同的履行管理中不是“独立的第三方”,属于发包人一方的人员,但又不同于发包人的雇员,即不是一切行为均遵照发包人的指示,而是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工作,以保障工程按期、按质、按量完成发包人的最大利益为管理目标,依据合同条款的约定,公平合理地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管理事项。
2。监理人给承包人发出的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如果监理人的指示错误或失误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负责赔偿。通用条款明确规定:
(1)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施工成本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2)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由于监理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因此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做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考点二:订立合同时需要明确的内容
1。针对具体施工项目或标段的合同需要明确约定的内容较多,有些招标时已在招标文件的专用条款中做出了规定,另有一些还需要在签订合同时具体细化相应内容。
(1)施工现场范围和施工临时占地;
(2)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和数量;
(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范围;
(5)物价浮动的合同价格调整。
考点三:施工准备阶段各方的工作
1。发包人义务
(1)提供施工场地
①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及时完成施工场地的征用、移民、拆迁工作,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晴和范围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施工场地包括永久工程用地和施工的临时占地,施工场地的移交可以一次完成,也可以分次移交,以不影响单位工程的开工为原则。
②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的相关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范围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地下管线包括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的埋设位置,以及地下水文、地质等资料。
发包人应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但不对承包人据此判断、推论错误导致编制施工方案的后果承担责任。
③现场外的道路通行权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
(2)协助承包人办理施工许可
(3)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和监理人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进行交底,以便承包人制定施工方案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4)开工时间
考虑到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差异,标准施工合同工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协议书或专用条款中约定。
2。承包人义务
(1)现场查勘
签订合同协议书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核对发包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并进一步收集相关的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以便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对现场查勘中发现的实际情况与发包人所提供资料有重大差异之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由其做出相应的指示或说明,以便明确合同责任。
(2)编制施工实施计划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针对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高空作业工程、深水作业工程、大爆破工程的施工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对于前3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还需经5人以上专家论证方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施工现场内的交通道路和临时工程
(4)施工控制网
(5)提出开工申请
承包人的施工前期准备工作满足开工条件后,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
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3。监理人的职责
(1)审查承包人的实施方案
①审查的内容
监理人对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质量管理体系、环境保护措施进行认真的审查,批准或要求承包人对不满足合同要求的部分进行修改。
②审查进度计划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进度计划审查,不仅要看施工阶段的时间安排是否满足合同要求,更应评审拟采用的施工组织、技术措施能否保证计划的实现。监理人审查后,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
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
监理人为了便于工程进度管理,可以要求承包人在合同进度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并提交分阶段和分项的进度计划,特别是合同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详细施工计划。
③合同进度计划
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对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均有约束力,不仅要求承包人按计划施工;发包人的材料供应、图纸发放等不应造成施工延误;监理人应按照计划进行协调管理。
合同进度计划的另一重要作用是,施工进度受到非承包人责任原因的干扰后,判定是否应给承包人顺延合同工期的主要依据。
(2)开通通知
①发出开工通知的条件
当发包人的开工前期工作已完成且临近约定的开工日期时,应委托监理人按专用条款约定时问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如果约定的开工已届至但发包人应完成的开工配合义务尚未完成(如现场移交延误),由于监理人不能按时发出开工通知,则要顺延合同工期并赔偿承包人的相应损失。
如果发包人开工前的配合工作已完成且约定的开工日期已届至,但承包人的开工准备还不满足开工条件,监理人仍应按时发出开工的指示,合同工期不予顺延。
②开工通知
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应在开工El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合同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起计算。
考点四:合同履行中涉及的时间期限
1。合同工期
指承包人在投标函内承诺完成合同工程的时间期限,以及按照合同条款通过变更和索赔程序应给予顺延工期的时间之和。
合同工期的作用是用于判定承包人是否按期竣工的标准。
2。施工期
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起算,至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止。以此期限与合同工期比较,判定是提前竣工还是延误竣工。
3。缺陷责任期
从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El开始起算,期限视具体工程的性质和使用条件的不同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一般为1年)。
4。保修期
自实际竣工日起算,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考点五:施工进度管理
1。可以顺延合同工期的情况
(1)发包人原因延长合同工期
通用条款中明确规定,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延误,承包人有权获得工期顺延和(或)费用加利润补偿的情况包括:
①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②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③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
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⑤提供图纸延误;
⑥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⑦发包人造成巫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2)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按照通用条款的规定,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监理人处理气候条件对施工进度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时,应注意两条基本原则:
①正确区分气候条件对施工进度影响的责任
判明因气候条件对施工进度产生影响的持续期间内,属于异常恶劣气候条件有多少天。
②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停工是否影响总工期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导致的停工是进度计划中的关键工作,则承包人有权获得合同工期的顺延。如果被迫暂停施工的工作不在关键线路上且总时差多于停工天数,仍然不必顺延合同工期,但对施工成本的增加可以获得补偿。
2。暂停施工
施工过程中发生被迫暂停施工的原因,可能源于发包人的责任,也可能属于承包人的责任。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3。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
如果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向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要求,由于涉及合同约定的变更,应与承包人通过协商达成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协议的内容应包括:承包人修订进度计划及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赶工措施;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所需追加的合同价款;提前竣工给发包人带来效益应给承包人的奖励等。
专用条款使用说明中建议,奖励金额可为发包人实际效益的20%。
考点六:施工质量管理
1。质量责任
(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施工部位检查
承包人应对施工工艺迸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认真执行自捡、互检和工序交叉检验制度,尤其做好工程隐蔽前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
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或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试验
(1)与承包人的共同检验和试验
监理人应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材料、设备的试验和工程隐蔽前的检验。收到承包人共同检验的通知后,监理人既未发出变更检验时间的通知,又未按时参加,承包人为了不延误施工可以单独进行检查和试验,将记录送交监理人后可继续施工。
此次检查或试验视为监理人在场情况下进行,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2)监理人指示的检验和试验
①材料、设备和工程的重新检验和试验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
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②隐蔽工程的重新检验
监理人对已覆盖的隐蔽工程部位质量有疑问时,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管理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在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在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保管和施工现场内的二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接货的物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保管费用。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时,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对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控制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对目前闲置的施工设备或后期不再使用的施工设备,经监理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审核同意后,承包人方可将其撤离施工现场。
考点七:工程款支付管理
1。合同价格
(1)签约合同价
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即中标价。
(2)合同价格
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合同价格即承包人完成施工、竣工、保修全部义务后的工程结算总价,包括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价款调整、通过索赔应予补偿的金额。
(3)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的区别
签约合同价是写在协议书和中标通知书内的固定数额,作为结算价格的基数;而合同价格是承包人最终完成全部施工和保修义务后应得的全部合同价款,包括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在签约合同价基础上应给承包人补偿或扣减的费用之和。
因此只有在最终结算时,合同价格的具体金额才可以确定。
2。价格调整的基本原则
(1)在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计算调整差额时,如果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2)由于变更导致合同中调价公式约定的权重变得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3)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顺延,原定竣工日后的支付过程中,调价公式继续有效。
(4)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后续支付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与实际支付日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支付计算的价格指数。
(5)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调整价格的材料,以监理人复核后确认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1)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①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②变更金额;
③索赔金额;
④本次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⑤本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⑥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2)进度款支付证书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l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
(3)进度款支付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考点八:变更管理
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①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②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③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④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⑤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2。承包人申请变更
(1)承包人建议的变更
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了可能降低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
监理人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承包人提出的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人获得了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提高工程运行效益等实际利益,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2)承包人要求的变更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属于变更范围的情形,如提高了工程质量标准、增加工作内容、工程的位置或尺寸发生变化等,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
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l4天内做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3。变更估价
(1)变更估价的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变更工作如果影响工期,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合同约定的估价原则,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2)变更的估价原则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采用该子目的单价计算变更费用;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考点九: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合同责任
①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②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③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④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⑤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考点十:索赔管理
承包人应在引起索赔事件发生的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的索赔通知书,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应在做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
考点十一:竣工验收管理
1。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I)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承包人的施工已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钧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2。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合格,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2)竣工验收基本合格但提出了需要整修和完善要求时,监理人应指示承包人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
(3)竣工验收不合格,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上程的返上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重新验收如果合格,则工程接收证书中注明的实际竣工日,应为承包人重新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情况除外。
3。竣工结算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时如果有异议,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3)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将核定的合同价格和结算尾款金额提交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4)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还应加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考点十二:施工分包合同管理
1。施工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的主要区别
2。施工分包合同履行管理
(1)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令
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和监理人就分包范围内有关工作的所有指令,但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指令。
当分包人接到监理人的指示后不能立即执行,需得到承包人同意才可实施。合同内作出此项规定的目的:一是分包工程现场施工的协调管理由承包人负责,如果同一时间分包人分别接到监理人和承包人发出的两个有冲突的施工指令,则会造成现场管理的混乱;二是监理人的指令可能需要承包人对总包工程的施工与分
包工程的施工进行协调后才能有序进行;三是分包人只与承包人存在合同关系,执行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指令而导致施工成本增加和工期延误情况时,无权向承包人提出补偿要求。
(2)工程量计量
无论监理人参与或不参与分包工程的工程量计量,承包人均需在每一计量周期通知分包人共同对分包工程量进行计量。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承包人的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分包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应作为分包人获得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3)分包合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承包人依据计量确认的分包工程量,乘以总承包合同相应的单价计算的金额,纳入支付申请书内。获得发包人支付的正程进度款后,再按分包合同约定单价计算的款额支付给分包人。
(4)分包工程的竣工管理
①竣工验收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
发包人未能按照总承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照总承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并视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
根据总承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的程序自行验收。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
②分包工程的移交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7天内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分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之日起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
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再由承包人移交给发包人。
(5)索赔管理
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分包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论事件起因于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责任,还是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他都只能向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并保持影响事件发生后的现场同期记录。
如果认为分包人的索赔要求合理,及时按照主合同规定的索赔程序,以承包人的名义就该事件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报告。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