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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 6级 改制 津贴

我工龄32年,86年工伤,04年鉴定伤残6级,今年单位改制,按30年工龄不买断,可每月领生活费,但伤残津贴给我一次性支付,按发生工伤时的工资标准计算,这样算对吗?除伤残津贴外,还有什么津贴?有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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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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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发生工伤时的工资标准计算是错误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这要看你们省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建议到当地劳动部门咨询相关政策.

2006-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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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你86年发生工伤,04年鉴定为伤残6级的情况看,每月领取生活费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伤残津贴按发生工伤时的工资标准计算一次性支付,并无不当,尽管从现在工资收入较高的角度看,以86年的工资标准计发显然过低,但毕竟是企业承认了你工伤事实存在。  在现行工作状态下,只要你不主动提出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所能得到的工伤补贴,只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就是你所说的伤残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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