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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和原则有哪些?

西安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和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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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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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调整标准和原则   1、伤残津贴:等级为1至4级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31元;等级为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74元   伤残津贴调整后,等级为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371元的,调整到2371元。
  等级为5至6级的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925元的,增加到1925元。     伤残津贴调整后,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1至4级工伤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低于2371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527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372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4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供养亲属范围按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3、生活护理费:2014年度生活护理费以2013年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进行调整。
  在2013年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公布前,2014年度生活护理费仍按照2013年生活护理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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