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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急,请求帮助——合同与就业协议的问题

  我是一名应届毕业生,在学校的毕业生实习期内找到了一家公司,进入该家公司后就签了一份五年的合同,试用期为六个月。在签订合同之后,由于学校的压力,在该家公司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三个月之后,即我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现在学校要根据就业协议移送档案和户口,只有提供该公司的书面证明我已经离开该公司才能解除就业协议,从而防止学校根据就业协议移送我的档案跟户口到该公司。
  但是该公司拒绝出此类辞职证明,而且我在试用期内辞职没有任何书面证明可以证明。我的合同是否还会生效,六个月过后该公司如果以此告我违约,是否有这种可能性?还有我在这种情况之下怎样才能解除就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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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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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是在毕业实习期间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后又与该公司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实际上你与该公司存在一份劳动合同,一份就业协议。但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因此需要弄清楚毕业生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异同。
   1、三方协议是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之间就学生就业方向签订的一种协议,由三方共同签署后生效。  对签约的三方都有约束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必须签订学校统一发放的《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
   2、就业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3、单位一旦和求职者确立了劳动关系,就应依法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内。
     综上,不难看出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而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上岗后,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
   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而不是见习期),在试用期三个月后,你向单位提出辞职,符合《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要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单位没有权利扣留学生档案。 因此,你现在要解除的不是毕业生就业协议,而是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你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违法,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你可以向公司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按规定转移档案等。
     为慎重起见,也是为了给自己留下已经向公司明确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建议你用特快专递形式向公司发出“致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函”,保留同样的信函或复印件及邮寄回执,就可以作为发生劳动争议时对你最有利的证据。
   。

200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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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使用期内任何一方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但对于是否需要书面辞职信未作规定 建议你写一讽辞职信,请对方签字再给学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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