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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辞职,公司不给辞职证明怎么办?

我是一名应届毕业生,进入一家公司签了五年的合同,试用期是六个月,同时由于学校压力在这家公司签了。三个月后我决定辞职,辞职后我要求公司开具辞职证明,但公司拒绝,以试用期不开具任何辞职证明为由。但是如果我要解除就业协议就必须有公司的辞职证明,不然毕业后我的户口跟档案只能挂在该公司。还有如果不出具辞职证明,就不能证明我是在试用期辞职的,如果过了六个月试用期,我的合同是否还会生效?非常紧急,请各位一定要帮帮忙出主意,万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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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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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在毕业前夕先与单位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因此需要弄清楚毕业生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异同。 1、三方协议是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之间就学生就业方向签订的一种协议,由三方共同签署后生效。
  对签约的三方都有约束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必须签订学校统一发放的《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   2、就业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3、单位一旦和求职者确立了劳动关系,就应依法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求职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对岗位工种适度细化。对于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内容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综上,不难看出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而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上岗后,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
     因此,你在进入公司后,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而不是见习期),在试用期三个月后,你向单位提出辞职,符合《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要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单位没有权利扣留学生档案。 因此,你现在要解除的不是毕业生就业协议,而是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你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违法,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你可以向公司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按规定转移档案等。
     。

2006-06-12

729 0

我也遇到同样的问题,不过比你好些,我跟公只是签了就业协议,而且学校还没盖章,公司还张罗着要起诉我!没办法啦,兵来将挡,水来土掩。就当作是一次教训吧!为你祈祷好运!

2006-06-05

748 0

劳动法有规定,在试用期内双方均有权自行解除合同。也即解除合同是你的权力。 至于单位不给你开辞职证明是没有理由的,这个对单位又没什么损失,你可要求单位开具! 勇敢的走自己的路吧! 另外,过了6个月,你的合同不会延续。因为已经自动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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